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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案不斷有新涉案方被曝出。本報獲得的最新資料顯示,華英農業(002321.SZ)也卷入地溝油事件中。加上唐人神(002567.SZ)、大北農(002385.SZ)、健康元(600380.SH),共有4家上市公司深陷漩渦。
寧海警方的偵查卷宗第六卷第12頁顯示,大北農旗下鄭州大北農飼料公司、新鄉大北農飼料公司、黃河大北農飼料公司等3家子公司也向惠康油脂采購食用油。
這次事件的源頭是山東濟南市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下稱“格林公司”)生產的飼料油被河南惠康用來與正規食用油勾兌,生產出所謂“合格”的食用油公開銷售。
本報拿到的為格林公司員工魯軍辯護的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律師彭斌的辯護詞顯示,“格林公司一直是以飼料油的名義銷售產品,而不是以食用油的名義銷售。這一點購買格林公司的下游企業是明知的”,而惠康油脂董事長卜慶鋒在回答寧海警方對多份訊問筆錄中,均稱是“飼料油”。
河南惠康油脂公司明知故犯,鋌而走險,將從格林公司所購的劣質成品油勾兌入正常食用油,然后以正常豆油名義銷售給制藥和飼料等60多家下游企業。
9月4日,重慶市涪陵區忠勝廢舊動植物油加工廠員工巫剛告訴記者,地溝油主要是用來生產生物柴油、肥皂等工業用品,獲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生產飼料油,嚴格上是不允許重新加入食用油中的,規范的企業不會這么做,國家也在逐步清理中。
流入多家上市公司
9月3日,唐人神發布公告稱,河南惠康系旗下子公司中原湘大供應商之一,中原湘大向河南惠康所購原料系大豆油。2009年6月-2010年9 月期間,中原湘大曾七次向河南惠康采購大豆油共計34.02噸,占同期油脂原料采購量的4.2%,均按當時市場價格進行采購并簽訂有正式的《購銷合同》。
唐人神辯稱,中原湘大品控管理部門對河南惠康供應的大豆油均逐批次檢驗,按照大豆油國家標準《GB1535 大豆油標準》及公司原料內控質量標準,檢測了外觀、酸值、過氧化值、碘價等四項質量指標,檢驗結果均達到國家標準及公司原料內控質量標準,為合格的大豆油。
與唐人神一起“中槍”的還有華英農業旗下子公司菏澤華英禽業、大北農旗下確山縣大北農飼料公司,后者在2010年從惠康購進大約30噸豆油用于加工飼料。但該公司官方一直未做回應。
而彭斌提供的辯護詞顯示,大
北農旗下鄭州大北農飼料公司、新鄉大北農飼料公司、黃河大北農飼料公司等3家子公司也向惠康油脂采購食用油,甚至某央企子公司也涉及其中。
此外,除了正大集團旗下多家子公司卷入地溝油事件中,其他飼料企業陸續浮出水面,河南華英禽業集團旗下山東菏澤華英禽業公司、河南禾豐飼料公司、河南牧鶴飼料有限公司等數十家飼料公司與河南惠康“有染”。
“原罪者”惠康?
河南惠康用作生產食用油的“地溝油”源自格林公司。據彭斌的辯護詞稱,2010年4月,柳立國投資1000多萬元興建了濟南市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格林公司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了生物柴油、油酸、脂肪酸等工業產品的生產經營范圍。2011年5月,格林公司開始用餐廚廢棄油試生產生物柴油,由于技術不成熟、市場需求方面存在困難,同年6月開始,柳立國按照飼料油的標準生產出成品油(超出工商登記的范圍經營),并以飼料油名義通過油脂經銷商銷售給飼料加工企業和制藥企業。
而其主要的客戶正是河南惠康油脂公司。在為魯軍的辯護詞上,彭斌指出,“格林公司一直是以飼料油的名義銷售產品,而不是以食用油的名義銷售。這一點購買格林公司的下游企業是明知的”。
而寧海警方對卜慶鋒的多次訊問筆錄顯示,其也是明確表示,是以“飼料油”名義采購的。
河南惠康從格林公司采購的飼料油價格為8100元/噸,而市場上,大豆油每噸一般在10000元左右,這比大豆油便宜將近2000元,為此,河南惠康鋌而走險,將這種經過加工的地溝油與正常的豆油進行勾兌,并向外出售。
但根據公訴機關指控,自2007年12月起,至案發,河南惠康向格林公司采購了9920余萬元的地溝油。此后,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將這種勾兌了地溝油的食用油,以正常食用油的名義,出售給制藥、飼料等企業。檢方指控卜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產品150萬元,生產、銷售偽劣產品3.5億元”。
而多數制藥企業和飼料企業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陸續采購河南惠康的食用油用于生產,從而使得地溝油不斷擴散。截至目前,至少60多家企業卷入其中。
卜慶鋒在提及“勾兌”一事時均表示,在業界,這是正常現象,只要是在國家標準允許的范圍內,把大廠油和小廠油混合、高質量油和低質量油混合,以調整油品總體的酸價等指標,這是“行業慣例”。
不過,中國糧油學會常務理事長王瑞元對此說予以反駁,“他在說謊,不可能是行業普遍現象,規范企業都不會這樣做。否則會砸了品牌,被拋棄”。
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地溝油罪與罰
截至目前,這批河南惠康添加地溝油勾兌的食用油是否有害相關部門尚未給出說明。對于上述企業采購添加地溝油的食用油用于飼料生產,是否應該受到處罰也成了一個疑問。
盡管國家明令禁止地溝油添加到食用油中,但是對于用于制藥中,國家卻沒有相關法律和明文規定。而國家相關部門之前有規定,地溝油生產出來的飼料油可以用于飼料之中。
巫剛告訴記者,農業部給一些企業頒發經營許可證,允許企業利用餐廚廢舊油生產飼料油。另外,日本法律也允許餐廚廢舊油可以用于生產飼料。
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則明確提出“飼料級混合油”可以用在飼料中。
目前飼料行業唯一現行有效的非單一品種油脂產品標準為農業行業標準(NY/T193-2004)允許添加飼料級混合油。該標準參照美國和日本對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用油的規定:“餐飲業和食品業用后的植物油與動物油的混合物,經去水、去渣、但無脫色及脫味處理。只被用于飼料生產。”也就是說,當下飼料企業使用飼料級混合油是合法的。
不過,由于格林公司超范圍經營,未獲得農業相關部門批準的飼料油生產許可,這導致格林公司生產的飼料油違法,河南惠康所添加的飼料油也處于違法中。
另外,為了加強飼料安全監管,2012 年 6 月 1 日,農業部發布新的《飼料原料目錄》,將飼料級混合油從動物飼料目錄中刪除,明確動物飼料中只能使用單一飼料油脂,并于明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作者: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