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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從事新聞工作幾十年的老報人,在花甲之年與曾經的“搶劫犯”一起鼓搗網絡舉報虛假信息,把伊利股份在“除權日”砸到了跌停板,也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 1月17日,原《內蒙古商報》社社長李某某因故意編造、傳播對證券交易有影響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造成了嚴重后果,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一審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伊利股份“除權日”突遭網絡舉報襲擊
2011年6月10日,星期五,是伊利股份進行公積金轉增股份“10轉贈10股”的股權登記日。當日的上證 指數開盤2696.13點,收盤2705.14點,上漲0.07%,成交量是839.7億元;伊利股份的開盤價是35.69元,收盤價為36.17元,上 漲1.37元,成交量是1.996億元。當日伊利股份的市值為289.1億元,伊利股份的證券交易走勢無異常。
但是,投資者們怎么也不會想到,就在他們為公積金轉增股份“10轉贈10股”偷著樂的時候,一份長達萬字的張三林舉報伊利高管的帖子上網,題目 為《內幕慘不忍睹:伊利被這樣掏空》。這份材料一開始便說:“我張三林鄭重申明,以下內容屬實,并為此承擔全部責任。”網帖還說,自2005年以來,伊利 高管層采取各種非法手段,把企業當金礦,瘋狂斂財……
2011年6月13日(星期一),正是伊利股份公積金轉增股份“10轉贈10股”的除權日。張三林網絡舉報帖在互聯網迅速散播,很快形成了網絡 輿論風暴。當日,上證指數開盤上漲0.18%,“伊利股份”開盤后低開至17.79元,瞬間沖高至漲停板19.90元,緊接著在張三林舉報帖的作用下,伊利股份被不明真相的恐慌拋盤打壓在跌停板上(下跌9.98%)。6月14日,伊利股份發布臨時停牌公告,避免了事態進一步擴大。
“老報人”與曾經的“搶劫犯”一起操作驚人網帖
伊利股份在發布臨時停牌公告的同時,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報了案。隨著警方對張三林網絡舉報案調查的步步深入,令人大吃一驚的是:案件的幕后推手居然是《內蒙古商報》社原社長李某某。
原《內蒙古商報》社社長李某某,1951年1月12日出生,從事新聞工作30余年。與李某某同時被捕的有深圳市福龍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某,深圳市三潤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周某和刑滿釋放人員姜某?!俺藦埲衷谔?,涉案人員全部歸案。”警方有關辦案人員說。
據了解,張三林原系內蒙古自治區工會的退休人員,2004年,67歲的張三林因卷入伊利原董事長鄭俊懷挪用公款案被檢察機關調查。內蒙古自治區 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談及該網絡舉報案時說,在虛假信息中提到伊利現任高管在2004年前有經濟問題,實際檢方在2004年底調查伊利原董事長鄭俊懷案 件時,就對現任高管都進行過調查,證明現任高管沒有經濟問題。
據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材料,2011年2月,張三林請求被告人李某某在《內蒙古商報》網站發一份匿名材料,內容是詆毀伊利集團公 司及其管理層的虛假信息。同年3月,李某某將張三林提供的一個U盤與材料郵寄給了被告人張某某,讓其發在《澳門商報》網站上,并要求散布到互聯網上。李某 某以合作辦網站說服張某某幫忙,張三林也許諾事成之后給5萬元獎勵。同年5月,張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周某,讓其在6月13日前發到互聯網上,張承諾事成之后 給周4.6萬元,并讓其以技術入股的方式參與《內蒙古商報》網站的合作事宜。同年6月8日至9日,被告人周某在某網站上分別注冊了 “tiie1e2011”和“大漠堂主”兩個號并用這兩個號將詆毀伊利集團公司及其管理層的虛假信息發到了網上。
匿名帖上網后沒有引起網民關注,卻被一個曾經的搶劫犯姜某嗅出了銅臭。姜某,男,1982年出生,四川省通江縣人。1999年因犯搶劫罪被重慶 市九龍坡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5年刑滿釋放后注冊了一個“網絡維權”網名,穿著“馬甲”在互聯網上四處煽風點火。姜某看到詆毀伊利的匿名帖子 后,便與被告人周某聯系:給3000元宣傳費,就可以幫助炒作。周某通過網上交易和QQ將3000元及其虛假信息發給姜某。姜某便以“搶劫犯”的膽識,對 匿名帖子進行了修改。他不僅把標題修改為《內幕慘不忍睹:伊利被這樣掏空》,把 匿名舉報改為“張三林”實名舉報,還以“張三林”名義撰寫了“我張三林鄭重申明……”的引語。
與刑滿釋放人員沆瀣一氣終食惡果
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內蒙古商報》的創辦者,在內蒙古新聞發展史上也算有貢獻,卻在花甲之年丟掉新聞正道,與刑滿釋放人員沆瀣一氣,終致退休之年摔了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周某、張某某故意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構成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一審法院同時認為,四名被告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犯非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 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姜某犯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周迅、張海軍犯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也分別被判處緩刑和數額不等的罰金。
1月17日下午3時許,一審法院宣判后,李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