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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投資者陸女士2009年誤信浙江電視臺播放的“跟隨華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操作,10多天內漲120%”廣告后,被騙54.2萬元。
陸女士認為,電視臺有責任審查廣告內容與廣告投放者的合法性,因其疏于審查導致自己遭受損失,遂將電視臺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陸女士29.93萬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廣告發布者和經營者應從源頭加強審核。
騙子借道電視臺
2009年2月,華天公司在浙江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財經在線節目投放的廣告稱,跟公司操作股票可在10多天內漲120%,并提供聯系方式。
陸女士覺得電視臺播出的廣告值得信任,遂與華天公司取得聯系,按照華天公司要求先后匯去入會費、會員費、計劃參與費、保密押金等總計54.2萬元。后來,陸女士經人提醒,發現可能被騙,要求華天公司退款被拒后報案。目前,該案已被偵破,相關當事人被判詐騙罪。
陸女士認為,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及《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浙江電視臺有責任審查廣告內容與廣告投放者的合法性。浙江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疏于審查,為騙子公司做廣告,導致其遭受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12月23日,陸女士提起民事訴訟,將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電視廣告公司與廣州龍媒盛世廣告有限公司列為被告,要求賠償損失及利息。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電視臺敗訴
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浙江電視臺虛假證券信息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投資者陸女士勝訴并獲賠償。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認定,在本案中,浙江廣播電視集團作為廣告發布者,浙江電視廣告公司和廣州龍媒盛世廣告有限公司作為廣告經營者,在未依法查驗華天公司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情況下,發布虛假廣告,未盡法定審查義務,均具有過錯。陸女士在收看該廣告后,撥打廣告中的咨詢電話,致使被詐騙巨額錢財,故三被告的過錯與陸女士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被告應對陸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法院同時認為,陸女士未經審慎判斷,輕信廣告內容,致使本人受騙,亦存在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可適當減輕三被告的賠償責任。因此,判決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電視廣告公司與廣州龍媒盛世廣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賠償陸女士財產損失及利息的60%,共計29.93萬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以電視媒體為廣告載體,開展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的案件。本案的判決為打擊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提供了新視角、新途徑,即對這類非法活動在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之外,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要求廣告發布者及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將促使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文件精神,切實承擔查驗廣告單位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的義務,為從發布源頭上堵住非法證券信息、切實凈化資本市場環境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