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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李春蓮
6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部在其官方網站上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5年來,國家已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計投入治污資金78.4億元。
5年前,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爆炸事故發生后,監測發現苯類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質污染。苯類污染物是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有機物。受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響,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此消息一出,公眾質疑聲一片:由亞洲最賺錢的公司中石油造成的污染事故,防治數目如此之大,卻為何讓國家和納稅人來買單?
“中石油一直積極配合國家治理松花江的污染,后續也投入了一定資金,但是公司目前沒有具體數字,環保總局那邊應該有統計。”對此,中石油新聞辦負責人李占彬6月3日向《證券日報》記者回應道。
國家耗資78億買單
據了解,2005年11月12日13時35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苯胺二車間硝基苯精制單元硝基苯精制塔T102發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傷。
在事故發生后,中石油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萬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并向當時的環保總局繳納了100萬元罰款,這在當時就引起了輿論的質疑。
有業內人士指出,為何是捐助而不是賠償?中石油明明是事件的當事方,何以成了“局外人”?
相比之下,作為亞洲最賺錢的公司,中石油每年的巨額利潤不說也知。
中石油2010年年報顯示,中石油2010年實現凈利潤1399億元,相當于每日盈利3.83億元。
而更讓人震驚的是,國家環境保護部6月1日發布的新聞稿顯示,事故發生5年來,國家已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計投入治污資金78.4億元。同時,根據國家2006年批復并實施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為防止松花江流域水污染,安排治污項目達222個,總投資約134億元。
數目之巨大,再次讓公眾高呼:中石油埋下的禍患,卻為何是國家和納稅人來買單?
“沿岸應該還有其他企業的污染,不僅是中石油的那次污染。”李占彬說,具體的后續投入資金這邊沒有統計,但是事后中石油所屬吉林石化分公司積極采取措施,下功夫消除環境風險和污染隱患。建成投用了水污染“三級防控”,五年實施環保治理項目67項并相繼關停了29套能耗高、污染重的裝置。
何以只見污染不見負責?
近幾年來,中石油的污染事件不可謂不頻繁。
2009年12月30日凌晨,陜西省華縣中石油地下輸油管道發生泄漏,柴油在渭河形成污染帶,污染水體由渭河進入黃河干流。此外,三門峽水庫河水被污染,油污一度流過大壩,對河南境內水質造成影響。
此次污染事件發生之后,陜西、河南、山西等地出動大量人力物力,動用數十臺機械設備,包括直升飛機,設置隔油帶、吸油圍欄,全力治污、防污。
同樣的是,因為處置此次“漏油”事件,國家投入了巨大的花費。而中石油在當時卻選擇了沉默。
而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各級政府為處理此次事故亦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其鄰省黑龍江更是從省長基金中撥出1000萬元專款用于事故應急,哈爾濱全城停水多日、吉林省松原市停水多日,但是中石油及其下屬的吉林石化公司始終不言“賠”。
值得一提的是,該事件發生后,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為代表的6名師生把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狀告中石油污染環境,結果由于原告不合適并未立案。但汪勁教授當時表示,為此向中石油“索賠100億都并不多。”
除此之外,與中石油的名字掛在一起的還有重慶開縣大井噴事故,地下輸油管道重大“泄漏門”事件,大連石油管道爆炸事件等等。
記者翻閱了中石油近幾年的年報,在環保責任一項,中石油稱,中國已全面實行環保法規,該等法規均影響到油氣工業之營運。但是,根據現有的立法,公司管理層認為,除已計入合并財務報表的數額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對本集團財務狀況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環保責任。
中石油污染事件頻頻發生,但是其態度卻如出一轍,是很少站出來負責任的。
而在國外,若像中石油一樣制造如此大的污染,肇事企業通常需向受害公眾提供巨額經濟賠償。
2007年,發生在美國備受世人關注的 “特富龍”案中,杜邦公司在美國的西弗吉尼亞和俄亥俄州生產特富龍5年期間,對土地、空氣和飲用水造成污染。為此,美國執法部門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這家跨國公司向當地民眾提供高達3.43億美元的經濟賠償。
此外,2010年,BP公司租賃的鉆井平臺在美國墨西哥灣發生爆炸后,美國政府亦要求BP出資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
“中石油沒有被重罰與法律法規的缺失有很大關系,國家缺乏造成重大污染之后該如何賠償的法律。僅靠國家環保部來開罰單,而不是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訴訟,企業大多存在僥幸心理,這實質上是一種縱容。”有能源專家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6月3日,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教授周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則表示,在美國和墨西哥,上市公司一旦發生這樣重大的污染,賠償的數額簡直就是個天文數字,企業應當承當相應的部分,而不是用納稅人的錢來買單。而在中國,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和行政干預來處理這樣的事情,這樣有時候效果會很好,但是有時候也很容易對公眾的利益考慮的少,這也導致一些大型企業有意無意地“忽視”了自己的責任。
“像對環境公益產生重大后果的污染事件,由于一般公眾認知有限,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就應該代表公眾利益提起訴訟,這一點應該在法律上明確起來。”周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