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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紅利上繳歷程(延伸閱讀)
翻閱“紅利賬本”不難發現,國有企業處境艱難時,國家曾給予“共和國長子”充分的體諒和幫助。繳與不繳,只是國企在不同階段改革、發展的需要使然;向國家繳納紅利,始終是國企應盡的天然義務。
計劃經濟年代,國家統分統銷,國企利潤全額上繳。
改革開放之初,國家開始對企業放權讓利。為了實現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先后進行了“利改稅”、“價、稅、財聯動”、“稅利分流”等改革。1993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對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劃分,應該上繳國家的部分按統一稅率征收稅,剩余部分全部歸企業所有。
1994年國家開始實施分稅制改革,考慮到當時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由撥款改為向銀行貸款、還本付息由企業負擔,再加上國企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作為階段性措施,國家暫停向企業收繳利潤。這一停就是13年。
進入新世紀,隨著國企改革的不斷突破,國企的經營狀況逐步好轉,社會負擔大為減輕。關于國有產權和國有產權收益的認識逐步完善,要求國企上繳紅利的呼聲逐浪高漲。2007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明確提出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3個月后,財政部會同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規定央企國有資本收益將按“適度、從低”原則,分三檔上繳財政部。其中,石油石化、電信、煤炭、電力、煙草五個行業的上繳標準為稅后利潤的10%;科研院所和軍工企業3年內暫時不上繳;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標準上繳紅利。國家恢復了對國企紅利的收繳。
2010年11月,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將5個中央部門(單位)和2個企業集團所屬共1631戶企業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同時,兼顧中央企業承受能力和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規模,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