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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7日獲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從今年1月1日起,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可免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可暫免征收營業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可暫免征收增值稅。
在所得稅優惠方面,《通知》明確,對于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直困擾節能服務企業的一些稅務處理問題也得到明確。《通知》指出,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本文來源:上海證券報作者:張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