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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近日,蒙牛“誹謗門”風波正在逐漸平息,在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伊利,從另一個側面來說,也是幸運者。因為此次“誹謗門”案件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得以告破,伊利成功討到清白,而這是以往任何企業(yè)和個人在遭遇網絡輿論攻擊之后都沒有發(fā)生過的。通過我國網絡法規(guī)給予的強大支持,伊利最終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
“網絡黑社會”的罪與罰
在蒙牛的“誹謗門”中,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角色就是借助互聯網平臺為企業(yè)和個人造勢的個別網絡公關公司,它們被權威媒體、企業(yè)和網民稱為“網絡黑社會”。
作為近兩年新興起的公關行業(yè),據2008年中國國際公共關系協會(CIPRA)對中國公關服務行業(yè)各公司抽樣調查結果顯示,網絡公關首次成為公關行業(yè)內各類服務模式中收益增長比例和收益增長趨勢的雙料冠軍,業(yè)務產值占整個公關服務市場的比重高達6.3%,年度服務毛收入超過10億元人民幣,僅次于傳播顧問、媒體執(zhí)行、活動管理等傳統(tǒng)公關服務手段,成為當年無可爭議的“最佳新秀”。
但網絡公關產業(yè)高速成長的背后卻隱藏著無數隱患,例如標準化程度低、主要市場增長動力來自于新媒體環(huán)境的變革和采購需求的旺盛而非網絡公關業(yè)務本身專業(yè)成熟等。“網絡黑社會”為了追求快速累積財富、成為行業(yè)領軍人物,不惜采取諸如密集發(fā)帖、詆毀和誹謗用戶的競爭對手等,來左右網絡輿論。2008年5月,萬科遭遇“松山湖會議紀要”發(fā)帖者的攻擊;2009年3月和8月,新東方兩次遭遇密集發(fā)帖言論攻擊;同時娃哈哈、康師傅、王老吉等知名品牌也被拉進了“網絡黑社會”攻擊的“黑名單”。
從蒙牛的“誹謗門”中我們可以看到,“網絡黑社會”的造勢往往適得其反,不僅沒有擊敗客戶的競爭對手,反而置客戶于不義之地,并且危害了網絡公關行業(yè)的正常秩序,而最終受到影響的還是消費者。遭到“深海魚油不如地溝油”詆毀的伊利QQ星兒童成長牛奶,在短短幾天之內,各大渠道終端便出現了許多兒童家長退貨的情況。甚至不少兒童家長帶著孩子到醫(yī)院檢查,“狼來了”的故事愚弄了多少人!
但是,“網絡黑社會”在近幾年所犯下的“原罪”并沒有遭到應有的懲罰,愈演愈烈的“打手”行為正是對網絡法規(guī)的藐視和挑釁。新的即將執(zhí)行的法律法規(guī)讓這些網絡打手將無法再挑戰(zhàn)道德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在民事方面,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誰來揮起懲罰的利劍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已經制定,為什么還會出現蒙牛“誹謗門”?由此可以追溯到針對網絡的法制體系。
法制體系是指法制運轉機制和運轉環(huán)節(jié)的全系統(tǒng),法制體系(或法制系統(tǒng))包括立法體系、執(zhí)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律監(jiān)督體系等,由這些體系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縱向的法制運轉系統(tǒng)。如今互聯網案件往往得不都解決,更要進一步探討執(zhí)法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而此項罪名只能由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和匿名性等特點,當公民的名譽權遭到網絡誹謗時,公民個人的取證能力十分薄弱,“我都不知道這些發(fā)帖的水軍是誰”就很難讓網絡誹謗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根據上述刑法的規(guī)定,諸多遭到“網絡黑社會”攻擊的企業(yè)或個人,根本沒有能力通過網絡取證,沒有起訴對象,無法去法院“自訴”,公安機關則以非刑事案件裁定而不予立案。如此一來,“網絡黑社會”必然更加猖狂。如果今天需要法律體系保護的不是互聯網上被攻擊的伊利,而是一家毫無知名度的小企業(yè),甚至是個人,那么相關部門是否也能夠在第一時間內立案破案,將對個體的保護轉變?yōu)閷φ麄€網絡和網民安全的保護,給施暴者懲罰,還受害者清白?
在韓國,韓國信息通信部在2005年7月1日宣布:將從2005年10月份開始在韓國全境實施互聯網“實名制”。也就是說,網民要用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并通過驗證后,才能在各網站的留言板上(BBS)“灌水”。韓國推出這一規(guī)定旨在通過阻止互聯網用戶使用假名,打擊國內猖獗的網絡誹謗現象。
互聯網實名制(Real-name Registration)是強制上網者必須以真實姓名登錄,并經過身份驗證后才可以在各網站發(fā)表言論以及使用一些其他互聯網提供的服務的一種制度。在“互聯網實名制”下,當受害者要指控網絡攻擊者誹謗或侵犯隱私時,網站有責任公布攻擊者的個人信息,例如姓名和地址。如此一來,不管是個人還是“網絡黑社會”的誹謗行為必然暴露無遺。
除了加強網絡管理機制,有關部門還應該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修訂,并賦予網監(jiān)部門協助自訴當事人調查取證的權力,可以加大對個人和小型企業(yè)的保護力度。對于可以進行公訴的案件,要明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量化程度,明確誹謗罪和誹謗行為的區(qū)別;對于受害者自訴的網絡誹謗案,網監(jiān)部門應積極協助當事人調查取證,以最快的“伊利”速度追究誹謗者的法律責任。
另外,應注意基層的執(zhí)法權力。2005年,北京瑞星和東方微點因為殺毒軟件產品發(fā)生競爭。前者為打擊后者,向北京市公安局網監(jiān)處原處長于兵行賄420萬元。于兵則利用手中掌握的網絡監(jiān)管權力,指使下屬捏造證據,稱后者“違規(guī)在互聯網上運行多種病毒,嚴重危害網絡安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惡意打擊,致使后者產品無法上市。其受到的廣泛關注不僅在于涉案金額巨大,更因其利用公權介入網絡領域的經濟競爭,給新興高科技行業(yè)的執(zhí)法監(jiān)管敲響了警鐘。
對于涉及新興技術犯罪的相關案件,可適當借鑒國外有關做法,通過引入專家評審團綜合評審意見,作為案件定性相關依據,盡量避免基層執(zhí)法權力過大,而造成缺乏監(jiān)督甚至個別執(zhí)法者惡意決策帶來的失誤和破壞。
所以,只依靠新聞辦或是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無法單獨保證企業(yè)或個人的網絡安全,必須依靠相關部門聯合起來,建立有效的網絡管理和案件審理機制,完善社會監(jiān)督和反饋機制,使不法分子無機可乘,通過法律打造互聯網的安全體系和秩序,做到“有法必依”和“執(zhí)法必嚴”。
理性看待誹謗與舉報
近年,網絡誹謗時有發(fā)生,網絡誹謗所造成的影響,往往比現實中的侮辱誹謗影響更大,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更大。因為網絡這種媒體所擁有的傳播速度以及傳播覆蓋面,是其他媒體不能比擬的。4.2億網民的力量不容小覷。而目前網民急需面對的情況是:區(qū)分清楚什么是誹謗、誣陷,什么是舉報。以下兩個是通過互聯網舉報的經典案例:
案例一:2009年11月,全國“掃黃打非”辦、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決定將各自原有的舉報中心合并為全國“掃黃打非”辦舉報中心。僅僅到2010年4月,舉報中心已經接到相關舉報線索14萬多條,查找核實互聯網與手機wap(無線應用協議)網站上淫穢色情和不良信息的網站IP地址和網站屬地共計13萬多條。2010年年初,全國“掃黃打非”辦對山西一名舉報32個淫穢色情網站的舉報人施以萬元重獎,引起一輪舉報黃色信息的熱潮。
案例二:2009年5月7日晚,杭州鬧市區(qū)發(fā)生飆車撞人案,當地多數報紙第二天未做報道。但當晚杭州著名論壇“19樓”發(fā)帖《富家子弟把馬路當F1賽道,無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回帖達到1.4萬條,網民對蔑視生命的“富二代”給予了強烈的譴責,激起眾怒,飆車案迅速成為全國關注的公共事件。同樣的案件還有2010年10月16日22點左右,發(fā)生在河北大學校內的“我爸是李剛”醉駕撞人案件。
根據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fā)布2010年《社會藍皮書》報告顯示:互聯網已成為新聞輿論的獨立源頭,特別是在傳統(tǒng)媒體因為種種顧慮而缺席或反應遲鈍的情況下,互聯網孤軍深入,成為網民自發(fā)爆料和集結輿論的平臺。網絡上的舉報,由傳統(tǒng)媒體接手深入采訪和評論,提升了可信度,更能引起政府重視;而傳統(tǒng)媒體對社會不良現象的批評報道,經互聯網的放大,迅速凝聚民意,產生強大的輿論壓力。新老媒體相互借力,推動了社會問題的解決。
曾經,網絡誹謗案在多個地區(qū)發(fā)生,但大多以撤訴或辦案機關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帥誹謗案,發(fā)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機關不僅向王帥賠禮道歉,而且追究了辦案人員責任。山東青年段磊誹謗案,段磊起初不僅被公安刑拘,而且還遭逮捕審判,后公安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撤案,公檢法主要負責人向段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與鼓勵網絡舉報和網民監(jiān)督截然相反,當前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不作為,往往把不中聽的批評視為誹謗和誣陷,不僅刪帖、封堵IP地址,甚至動用警力抓捕發(fā)帖人,這種做法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更容易激起不法分子利用網民的憤怒情緒從中煽風點火制造事端,引發(fā)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2010年11月3日,北京網絡新聞信息評議會召開本年度第五次會議,主題為:維護網絡文明,規(guī)范網絡公關。同時呼吁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網絡公關行為的監(jiān)督,嚴厲打擊非法網絡公關行為。可見我國的互聯網安全問題已經越來越大,也越來越受到重視。
(作者分別來自陳墨互動傳播機構/北京市北方律師事務所)
(本文來源:銷售與市場 作者:陳 墨 趙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