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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鵑二審為何被改判緩刑
據稱其繳清2億元罰款,且有悔罪表現
目前,作為大股東、創始人的黃光裕正在與國美電器現任董事長陳曉之間就股權稀釋問題展開爭斗,黃妻杜鵑從一審時的三年6個月到二審的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并得以釋放,備受關注。
昨日,杜鵑的辯護律師許昔龍未接聽電話。不過,據許鐘民的律師趙國華介紹,二審時三名被告人都未提交新的證據,法院采用書面審理方式未曾開庭,根據昨日宣判時從法院方面獲知的消息,杜鵑已全部繳清罰款2億元,有悔罪表現,法院在考量全部情節之后作出緩刑判決。
專家說法
罰黃光裕6億元算不算多
專家認為,6億元不到其內幕交易收益的2倍,量刑居中偏下
本案中,黃、杜、許三人財產處罰共計11億元,創下全國迄今為止個人罰金的最高數額。
一審時,黃光裕也認為罰金過高。不過,昨日其律師呂國玉、張世國等均拒絕評論。
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毛立新認為,黃光裕的6億元罰金則是根據涉案金額3.09億作基數來確定的,法律規定可處1-5倍罰金,法院作出的6億元判罰不足3.09億的2倍,也是居中偏下的量刑。
根據一審起訴書顯示,黃光裕在“中關村”股票上進行內幕交易,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達3.09億余。
認定非法經營罪適不適合
專家認為,黃光裕非法兌換8億多港幣,當屬非法經營罪
在黃光裕案一審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方圓律政》雜志、中國律政網于6月16日展開研討,與會專家包括北京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張泗漢等,共有7位。
研討會的焦點圍繞黃光裕被認定非法經營罪展開。根據研討會當天的記錄,張泗漢等專家認為,非法經營罪的內容很寬泛,黃光裕的非法買賣外匯屬于非法經營的范圍。
不過,與會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昨日則表示,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法定罪,主要取決于國家的政策和國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其前身是投機倒把罪,而黃光裕所涉的非法買賣外匯屬于該罪的一種。
但具體到本案中,阮齊林認為,2007年國家的外匯牌價和市場交易價基本沒有差別,在外匯指定交易場所外私下買賣外匯的刑罰必要性已明顯降低,因此黃光裕利用地下銀號買匯還賭債的危害性,與其說在于非法買賣外匯,不如說在于8億多巨額資金的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