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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高校學生申請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tǒng),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學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應聯(lián)系貸款經(jīng)辦銀行或貸款經(jīng)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確認貸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通過征兵體檢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第十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nèi)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向?qū)W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并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jù)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后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qū))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根據(jù)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或由學校將代償資金匯入學生貸款經(jīng)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賬戶,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向銀行償還;學校或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jù)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還應同時將償還貸款票據(jù)復印件寄送學生就讀高校。償還全部貸款后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十一條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學生,到學校報到后向?qū)W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并提交《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xiàn)役證書復印件。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xù)。
第十二條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jīng)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往屆畢業(yè)生,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模瑧蓪W生本人繼續(xù)按原還款協(xié)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qū)W校申請全部代償資金。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國家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地方高校)國家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地方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jù)實結(jié)算”的辦法。中央財政于每年5月底前,對各省份上一年度實際所需資助經(jīng)費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shù)提前下達各省份當年資金預算。
第十六條中央有關部門、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至所屬高校。各有關高校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支付資助經(jīng)費,確保國家資助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應將本年度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jīng)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應將本年度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jīng)費使用等情況,報各省(區(qū)、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省(區(qū)、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各地財政、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九條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后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被部隊退回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shù)膶W費或代償?shù)膰抑鷮W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shù)膶W費或代償?shù)膰抑鷮W貸款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后十日內(nèi),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guī)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jīng)費。
第二十條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xù)服役、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xiàn)役等原因,經(jīng)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學校所在地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guī)定要求,對應征入伍高校學生的入伍資格、資助資格等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對符合要求的高校應征入伍學生,學校應及時辦理資助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4月20日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fā)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35號)和2011年10月19日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fā)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11]5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