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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管理局,中央黨校,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總工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教育局:
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規范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收費行為,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根據國家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有關意見,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高等學校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新入學研究生收取學費。研究生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綜合考慮培養層次、學習方式、學科特點、專業屬性、辦學質量、當地物價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培養單位、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其中,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學費標準,現階段分別按照每生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10000元確定。研究生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2014年秋季學期前入學的研究生仍執行原收費政策。各地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以及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學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二、研究生學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實行屬地化管理。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所在地高等學校申請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備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制定或調整研究生學費標準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研究生教育培養成本監審,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嚴格審批程序,堅決杜絕各種違規審批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