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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教育部網站消息,國務院已經通過了《教育督導條例》,該條例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教育督導機構可以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查閱、復制學校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教育督導的內容包含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等教育教學工作情況;校長隊伍建設情況,教師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設和執(zhí)行情況,招生、學籍等管理情況和教育質量,學校的安全、衛(wèi)生制度建設和執(zhí)行情況等。
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閱、復制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記者 周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