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高考臨近,教育部昨天公布了修訂30處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加大作弊懲處力度,今年起,如考生嚴重作弊,將被“禁考”3年。新規已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教育部負責人說,新修訂的辦法明確了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統一考試、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核均被納入,這意味著如果在這些考試中嚴重違紀,也將被處以禁考等處罰。教育部還明確了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進入考場的考生均為作弊行為。而非同一考場的雷同試卷也將被認定為作弊。教育部還規定,考場的視頻錄像可作為判定考試作弊的證據。
新辦法規定了4種可能被處以3年停考處罰的嚴重作弊行為,包括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被處停考的考生,可以通過聽證程序進行申辯說明。
此外,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考試以及高校組織的單獨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也納入處理范圍。在藝術、體育考試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學校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高考成績亦無效。國家工作人員作弊將送交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相關新聞
教育部治考新規 劍指監守自盜
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記者 吳晶)根據教育部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將根據規定“從重處理”。
就在5月10日,教育部通報了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事件查處情況,揭開了教育系統內部人員在國家考試中監守自盜的黑幕。
14日,教育部網站全文公布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修訂原因正如教育部有關負責人稱,高科技、團伙作弊行為日益猖獗,影響惡劣,老辦法的部分條款規定已經難于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應對考試管理和組織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此次修訂涉及十五條、多達30處,是2004年5月《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發布以來,教育部首次對其進行修訂。
記者注意到,新辦法中,很多條款的修訂都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如,為了防范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考試的舞弊行為,新辦法重新定義了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擴大了辦法覆蓋的考試范圍。再如,針對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新辦法提出將原文“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表述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近年來,不少人呼吁要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戒力度,認為過去對考試作弊只設置取消當次考試成績的處理已不適應考試管理的需要。針對此,新辦法給出了停考1至3年的規定,增大了考試者的違法代價。
同時,針對考生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在保留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聽證環節,明確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提高違規行為認定的科學性和說服力。
教育部負責人指出,新辦法一方面要體現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則,解決當前國家教育考試中的突出問題,另一方面也要著眼于構建考試管理的科學制度,維護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誠信教育不能從考試前做起,必須構建長效的誠信教育機制。”應對專家的類似呼吁,新辦法也對進一步規范考生誠信檔案制度作出詳細闡釋,以“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查詢”、“作為招生參考條件”等對考生進行震懾和約束。 (記者 王東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