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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顯示國考健康、年齡歧視比例均為100%

2011年11月21日10:11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國考 報告 年齡 報考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 就業歧視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碩博 益仁

法制網北京11月20日訊 記者萬靜今天,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在對2010年公務員招考中就業歧視狀況調查的基礎上,發布《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調查報告》。調查發現,2011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所涉及的9762個崗位中,由于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規定,兩種類型的就業歧視比例均為100%。

本次調查中,由于《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對年齡歧視和健康歧視的制度性規定,年齡歧視和健康歧視所占的比重最大?!秷蟾妗诽貏e指出,這種制度性、規范性的歧視最不易為人察覺和警醒,但是這種歧視卻是為害至深。

健康、年齡歧視雙雙達到100%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公務員考試的年齡要求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少數特殊專業職位招考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69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顯示出決策層意識到年齡歧視現象的存在,并試圖通過制度調整加以改良。但是對放寬年齡的包括人員開放的崗位有限,并非開放所有崗位;并且放寬年齡只是高學歷人士(碩博研究生)才可以享受;放寬報名年齡只是針對應屆畢業生的。這種看似進步的舉措是否又意味著對于低學歷、非應屆畢業生的歧視。

調查發現,由于人事部、衛生部2005年1月20日發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存在健康歧視的條款,所以所有公務員招聘中都存在健康歧視。與年齡歧視的情況類似,中央機關公務員和地方機關公務員中健康歧視均占總職位數的100%。

《報告》指出,公安機關(含鐵路公安、交通民警)對于身體健康的要求是必要的。但是仍需要對具體的崗位職責做出區分,對于文職人員的健康要求就應該區別對待。因為公安機關中的文職、服務、行政、技術崗位的身體條件不需要達到較高水平。比如,公安部紀委監察局辦公室主任科員以下一職,主要負責行政事務管理和信息化建設,顯然對于其專業素質的強調更為重要,對于該類崗位的身體健康限制有歧視之嫌。

性別歧視程度有所增加

此外,對比去年的統計結果,今年性別歧視的現象略有增加,歧視崗位數量由去年的1203個增加至今年的1519個,占總體崗位數量的比例由去年的12.96%增加至今年的15.6%。

本次統計中性別歧視占職位總數的15.6%,主要是限于男性或建議男性報考。從工作崗位分布考察,主要集中于鐵路公安系統、海事系統、出入境檢查檢疫系統、煤礦安監系統、交通部長江航運公安局、海關系統等。這些行業系統限招男性或者建議男性報考,主要理由是崗位工作勞動量大、長期出差或出海等。我們認為,這些看似保護關愛女性的措施,實際上限制了女性自由擇業的權利,減少了女性的就業機會,加劇了女性在公務員招考中的競爭激烈程度,構成了對女性的就業歧視。

大量性別歧視是以建議性、軟性限制的方式,建議男性人員報考,從而暗示、排斥女性人員報名,這是今年性別歧視的鮮明特點。相比往年大多以硬性條件僅限男性報考的方式相比,這種軟性建議的方式似乎更加“溫情脈脈”、充滿關懷。但是,我們認為這種歧視方式的危害并不因此降低,女性報考人員同樣會因為這些建議而“望而卻步”,同樣達到了排斥性的效果。因此,在本次統計中對于這種性別歧視同樣列入性別歧視的范圍。

殘障歧視依然應該引起重視

本次調查中,《報告》調研人員稱沒有發現某個崗位具體的招聘條件中有明確排除殘障人士的要求,但是公務員招考依據的體檢標準中卻存在歧視性的規定?!豆珓諉T體檢錄用標準》中沒有有關肢體殘章的規定,但有對視力和聽力提出了具體要求;《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則除了對視力、聽力、嗅覺的要求外,還規定“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實際上,有視力和聽力障礙的人也可以勝任部分公務員崗位;在諸如警察等特殊行業中,殘障人可以承擔文職和行政類事務。

因此,《報告》指出,不對崗位職能和性質進行分析判斷,而把有身體或感官功能障礙的人一律排除在外,涉嫌殘疾歧視。在現實中,公務員中殘障人士的數量非常少,一方面可能是因為殘障人士教育平等的權利就沒有實現,參加公務員考試資格的殘障人士數量就很少,另一方面可能是在招聘的實踐操作中排除了殘障人士。雖然本次調查中,沒有統計出殘障歧視的狀況,但是殘障歧視問題應該關注。

200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殘疾人就業條例》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障人士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本來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目的在于鼓勵和督促用人單位積極招錄殘障人士,但卻成為替代性措施——絕大部分用人單位寧可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肯雇傭殘障人士。

根據北京“益仁平中心”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結果顯示:“政府機關錄用殘疾人公務員的比例普遍低于上述法定要求,最低的只有0.39%”。這表明國家機關在安排殘障人士就業方面,低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標準。

對此,知名公益人士陸軍指出,我們主張對于國家機關不應適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而是應積極履行法律規定;而不是退而求其次,寧肯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積極安排殘障人士就業,這是對于法律精神的實質違反。同時,國家機關在公務員招錄中,應當按照1.5%的標準位殘障人預留崗位,將部分適于殘障人士的工作(比如文字錄入適合下肢殘障人士)定向招錄殘障人士,這才能保障參加人擔任公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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