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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29日電(黎云、吳旭)中國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日前印發《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暫行辦法》,決定自2011年秋季學期起,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退役后復學的原高校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資助。
這是繼2009年中國開始對高校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后,出臺的鼓勵大學生參軍入伍的又一項優惠政策。
《辦法》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在讀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在讀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均享受這一政策。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內。國家對每名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6000元。應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學生退役復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學費資助,每名學生每學年資助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辦法》明確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格,不具備申請學費資助的資格。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由高校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部隊服義務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請學費資助。對于其入伍前已經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再進行補償或代償。
《辦法》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資格、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各地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命令,中國2011年冬季征兵工作從11月1日起全面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