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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追責機制 嚴厲打擊“蛀蟲”
教育部在今年3月底發布的《關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地方教育部門要確保高考數據信息安全,“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嚴禁以信息發布或傳遞等謀取非法利益。”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考生信息按照規定是由專人嚴格管理的。如果販賣的考生信息屬實,那么信息泄露的源頭有可能是學校,也有可能是市縣招生辦公室的人。“如果是16萬考生的信息被泄露,涉及的范圍就相當大,不是一兩個人能干的,這里面就可能有蛀蟲。”
這位負責人說,目前還沒有接到有關考生信息泄露的舉報。對于有意泄露考生個人信息的行為,一旦查實,將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嚴肅的紀檢處理。
山東眾誠仁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劉堅勇認為,考生的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電話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一旦遭到泄露,會給他們帶來一些不可預知的風險,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他介紹,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未經本人允許,不得披露上述信息;造成相應后果的,應當承擔對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教育機構和主管部門存在泄露考生信息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但與此同時,劉堅勇也指出,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還不夠,對大量泄露、出售考生信息的行為缺乏有效約束。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相關信息管理制度,并在大量泄露考生信息的事件中引入司法機構進行追責,嚴厲打擊泄露考生信息以及類似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