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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力加強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一)加強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各高校要全面開展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將就業指導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建立貫穿于整個大學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成才和就業觀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求職就業特點,創新就業服務模式,完善服務措施,采取組織企業進校園、召開專場招聘會和供求洽談會、開展網絡招聘等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各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及其他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合作,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臺,提供政策發布、崗位信息、網絡招聘、遠程面試、指導咨詢等就業服務。要大力推動互聯網就業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強信息監督管理,規范互聯網求職就業行為。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引導高校畢業生理性求職、用人單位積極招聘和高校科學合理設置專業。鼓勵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服務并符合條件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鼓勵企業與高校合作,為大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幫助大學生提升專業能力和職業能力。全面落實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托管等服務政策。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活動。
(十二)開展就業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為已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要進一步完善就業登記辦法,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維護勞動者就業權益。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納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一管理,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要加強合作,進一步完善以實名制為基礎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后的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
(十三)強化就業援助。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將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專門臺賬,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并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各高校可根據困難家庭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各地要高度重視大城市聚居地長時間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女性、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等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實施專門的就業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業權益。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等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對到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辦理、工齡確定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工齡。要加大對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要認真執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保障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要切實落實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強化目標責任,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大對就業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國務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