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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包括6名教授在內的26名教師,因違反學校勞動紀律,在外兼職或出國逾期不歸,收到了學校的“下課”通知書,其中6人被處置為自動離職,20人限期調離學校。(《人民日報》1月31日)
據悉,這是湖南大學依據2010年修訂的教職工紀律管理辦法,首次清退違紀教師。在筆者的記憶中,大學這么大規?!扒謇怼睊烀桓墒碌慕搪毠?,尚無先例。
但筆者不贊成把這些教師的行為稱為“違紀”,而應該歸為“違反勞動合同”更合適。大學教師能不能在外兼職,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教師能完成本職工作,在外兼職無可厚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允許教師兼職,可能造成本職與兼職不分,且導致精力分散,大學應該對教職工兼職有所限制。
之所以有這種爭議,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學校的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描述不清晰,造成學校和教師之間的責權模糊。就兼職來說,如果在學校的聘用合同中,對其在崗時間、具體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且嚴格執行,當不存在這種爭議。但我國高校由于三方面原因,造成這一問題一直糊里糊涂。
其一,學校行政領導普遍兼職,如果要明文規定,勢必需從校領導開始清理,否則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其二,大學給教職工的薪酬并不高,甚至有高校的薪酬制度,就是鼓勵教師利用各種資源,去解決自己(以及團隊)基本工資之外的津貼、獎金。這樣一來,有兼職的教職工,被認為有本事、能干,而沒有校外兼職的教職工,反而不受待見。
其三,各種兼職所派用場不同,在大學中,學術頭銜,不但關系到課題資源,還關系到學校的師資排名,因此,近年來,高校樂于引進兼職人才,所謂“不為所有,但為所用”。一個事實是,各高校報出的院士數,遠遠超過中科院、工程院公布的兩院院士總數,這就是院士們多校兼職的結果。要高校主動清理掛名拿全薪卻不來工作的院士,在眼下不太現實。
所以,湖南大學以違紀讓教師“下課”,就顯得耐人尋味。假如學校的聘用合同中,沒有相應的約束條款,學校依“紀律”解聘教職工就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而如果學校的聘用合同中,規定了必須在崗多少時間、完成怎樣的崗位任務,且雙方都簽約同意,解聘就是依據合同辦事,用不著“勞動紀律”。
在筆者看來,大學應加快制訂具有大學憲章意義的《大學章程》,以此明晰政府、學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間的責任與權利,在《大學章程》的框架下,如何聘用、培養、管理教職工,將不再糊里糊涂。
(作者為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