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本報刊登了《六教授聯名投訴一工程院院士“抄襲剽竊”》的報道。在報道中,劉興土院士就相關投訴問題作了解釋。報道刊發當天,幾位舉報人也對劉興土院士的“回應”作出回應。
幾位舉報人指出,出版界和學術界公認的慣例是,如果編一部科普讀物或教材,“文中不標出處,文后列出文獻”的做法一般是允許的;但主編或編著一部學術著作,必須在引文處標明出處。“至于出版存在抄襲問題的著作,只能追究出版社審查不嚴之責,抄襲等問題還是要文責自負,不能以出版社當擋箭牌。”
東北地理所的幾位投訴人告訴記者,即便馬學慧與夏玉梅同在一個課題組工作,對于該課題組的內部報告,馬學慧也僅有權發表其中屬于自己的成果,無權擅自發表報告中屬于其他成員的主體研究成果。
“你做了課題組工作中的一部分,就可以把整個課題組成果都拿去用?我所關于資料共享的規章制度,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這與《著作權法》相違背。”幾位投訴人說。
他們指出,《著作權》法規定,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幾位舉報人還指出,沼澤發育多模式理論是黃錫疇先生在他的一篇英文論文中提出的。馬學慧發表于1982年《地理科學》2卷2期的文章,在論述沼澤發育多模式時,標注了文獻注解[5],而這個對應的參考文獻,正是黃先生的英文論文。因此,馬學慧并非該理論的首創者。
“黃錫疇首次提出并論證了沼澤發育多模式理論,作為一個單位的同事,劉興土對此應當一清二楚。”舉報人認為,劉書在文中文后均不提黃先生的文獻,是不應該的。
劉興土院士向李建東教授鞠躬道歉
3月3日上午9時,劉興土院士來到東北師范大學,向75歲的李建東教授鞠躬致歉。
作為6位聯名舉報人之一的李建東教授,投訴劉興土院士是因為劉在其書中引用了李建東與鄭慧瑩著作中關于對松嫩平原草原植被相關統計研究的若干表格,“文中不做標注,僅在書后統列參考書目,導致在第三者引用中,這部分內容已變成劉的創作的不良后果。”
“我們這個專業是功夫研究,草原上到底有多少種植物,不是用公式能推導出來的,必須實地調查。想當年,我們去草原調查,沒有汽車,都是騎自行車,雇馬車,坐拖拉機,甚至步行。草原上蚊子多,做記錄時,手上全是蚊子;有時找不到飯店,一天沒東西吃,餓得頭暈眼花,只得拔老鄉地里的胡蘿卜充饑。在幾十年艱苦調查的基礎上,我和鄭慧瑩才合寫了這本書。”從事學術研究已有50年的李建東教授說。
2008年7月,中國工程院給舉報人發來回函,回函中寫道“劉興土同志也應以主編身份向鄭慧瑩、李建東同志致歉”。但讓李建東先生氣憤的是,劉興土院士一直沒有向他道歉。
3月3日上午,李建東教授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劉興土院士通過東北師大一位副校長聯系到他,并于當日9時登門致歉。“我們談了大約一個小時,劉院士態度誠懇,還向我鞠了一躬。”李建東表示,他將不再追究此事。
舉報人建議完善院士推薦制度
自2003年以來,輿論對院士制度的質疑與批評之聲便不絕于耳,完善院士增選制度的呼聲也一浪高過一浪,有人甚至提出取消院士制度。
2007年,李愛珍當選美國國家科學院外籍院士的新聞,讓很多人至今記憶猶新。這位幾十年如一日扎扎實實做學問、并取得了顯著學術成就的女科學家,此前在中國科學院院士第一輪評審時就被淘汰,甚至未能進入初步候選人名單。
與此同時,近幾年來,中國某些當選院士,卻接二連三曝出學術不端的丑聞。院士“選拔”制度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自然不足為怪。
在采訪“六教授聯名投訴一工程院院士抄襲剽竊”事件過程中,幾位舉報人也數次表示,應完善我國院士增選制度,特別是其中的“院士推薦制”。
按照現行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辦法,要想成為院士,首先要被提名為候選人。提名渠道有兩個:一是由已經當選的院士提名,直接推薦到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二是按組織系統提名,即由所在單位提名,推薦到上級歸口部門遴選,或由中國科協所屬的全國性學會提名至科協遴選,再擇優推薦至兩院。
“按組織系統提名”,顯然比“由院士直接提名”多了一道篩選程序。實際上,兩院對各組織系統的推薦名額都有指標限制。
比如,教育部一般可以推薦6個(每次增選都可能調整名額)。當各單位將人選推薦至上級歸口部門后,歸口部門必須組織專家成立初選委員會,對本系統內各單位報上來的人選進行無記名投票,根據得到的院士推薦指標,確定最終報送兩院的本系統候選人名單。
根據兩院規定,院士兩年增選一次,每次增選,每位院士最多推薦兩名候選人。每位候選人至少要獲得3名院士推薦;年齡在65歲(工程院規定為70歲)以上的,則至少需要6名院士推薦。也就是說,如果通過這條渠道提名,只要有3至6位愿意推薦的院士就可以了。
一位資深院士告訴記者,院士提名推薦,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院士看哪位符合標準,主動推薦;另一種是,被推薦人找上門來,請院士推薦,可以稱之為“被動推薦”。不論是哪種推薦,推薦人要做的都是審閱對方的申報材料,并填寫《院士推薦書》。
在院士推薦制中,初選責任等于落在了推薦人肩上。為此,兩院要求“院士必須按照院士的標準和條件,獨立推薦候選人,防止被動推薦;推薦人必須確實了解候選人的研究領域、學術水平和貢獻、科學道德和學風等,并對《推薦書》所填內容負責。”
“這種推薦制度表面看似乎很嚴謹,實際上卻存在漏洞”。李建東教授對記者說。
“ 和其他兩個提名渠道相比較,‘院士推薦’最容易做工作,人情味最重。”李建東說,院士增選前,申報人通過各種關系找院士推薦,采取各種方式對院士公關是普遍現象,院士“礙于人情而推薦”在所難免。雖然兩院要求“防止被動推薦”,但這只能靠院士本人的道德境界與學術操守進行自我約束。
“ 另一方面,盡管兩院要求推薦者必須了解申報人的科學道德,但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問題。”孫廣友教授指出,每位申報人都是以平生成果進行申報,假使推薦者對申報人并不熟悉,僅靠審閱對方寄送的申報材料,幾乎不可能從中了解被推薦人在一生科研活動中是否存在科學道德問題。
“如果院士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委托,擔當推薦人,實質上等于被‘拉了票’。而數名院士在評審與選舉中一致力薦,對方當選的可能性就大于從其它渠道提名的候選人。由此,院士推薦制可能更容易使個別存在學術道德問題的人混進院士隊伍。”孫廣友教授說。
據了解,院士在填寫《推薦書》時,都要鄭重地寫上“本人了解被提名人的成就、貢獻與學風道德等情況,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負完全責任”。但實際上,即使其提名對象日后被發現此前存在某些問題,院士本人也無需負任何責任。
鑒于此,兩位教授建議,應制定對院士推薦制的具體規范措施,比如,在媒體或網站上公示院士候選人名單及其學術信息的同時,一并公布其推薦人名單,以增加院士推薦的透明度,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如果提名對象涉嫌重大學術道德問題,或學術水平距院士標準相差甚遠,一經查實,扣減推薦人的下一輪推薦名額等。
孫廣友教授還指出,近年兩院都提出科學道德一票否決,但一票否決到底是怎樣操作的,應予以制度化、程序化和透明化。
他建議,在增選細則中明確一票否決的操作方式與流程,設立其程序位置,使“一票否決”真正落到實處。(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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