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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5年農業部部門預算編制工作,農業部特印發2015年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指南。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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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5年農業部部門預算編制工作,農業部特印發2015年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指南。具體內容如下:
附件49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水產品)項目指南
一、項目目標
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戰略部署,樹立科學監管理念,按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則,著力完善體制機制,延伸基層監管網絡,切實強化保障支撐,推進生產者誠信體系、責任體系建設,全面提升監管效能。繼續加大重點地區、重點品種和重點藥物的監督抽查力度,深入推進檢打聯動,震懾違法行為;建立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繼續組織產地水產品中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督抽查,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開展貝類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控和生產區域劃型管理,進行漁用投入品禁限用藥物隱患排查和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組織對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人員進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等有關方面的培訓;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養殖生產者質量安全意識和自控能力;加強基礎研究,繼續開展水產品育苗、養殖生產等環節質量安全隱患排查。通過以上措施,促進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穩步提升,保持市場消費穩定和出口貿易的順利發展,增加漁民收入。
二、項目內容和申報條件
(一)貝類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控
繼續在沿海貝類主產區開展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控。每個樣品檢測6-8項指標(包括重金屬、微生物和貝類毒素等),檢測經費(包括樣品處理、標準物質、試劑等耗材購置、儀器維護等,下同)不超過2000元/樣品。
項目申報范圍:國家級、部級和省(市)級水產品質檢中心,且必須具有與承擔貝類檢測任務相適應的法定承檢能力、范圍、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監測樣品數和2014年持平,每個樣品檢測經費2000元。
(二)貝類養殖區域劃型和管理
在貝類主產區繼續開展貝類養殖區劃型和管理,包括監測任務布置,組織抽樣并支付抽樣相關費用,監測數據匯總分析、編制劃型圖,開展污染源調查、產地準出和臨時性關閉污染區域試點,迎接國外衛生檢查,強化執法監管等。監測樣品數和2014年持平,每個樣品費用(含組織抽樣和支付樣品費)不超過600元。
項目申報范圍:沿海貝類主產區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產地水產品中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督抽查
在全國范圍內,針對重點水產品開展違禁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督抽查,監控的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孔雀石綠、氯霉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喹乙醇代謝物等禁用藥物,甲基睪丸酮、己烯雌酚等激素類。抽樣、檢測費(質檢中心支付被抽檢者的樣品成本、全部檢測費用以及派員抽樣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不超過2500元/樣品,組織抽樣費(地方主管部門配合抽樣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餐飲、住宿等費用)不超過500元/樣品。
項目申報范圍:其中申報承擔檢測任務的單位須是國家級、部級和省(市)級水產品質檢中心,且必須具有與承擔水產品檢測任務相適應的法定承檢能力、范圍、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組織抽樣和相關管理工作由相關省份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承擔。
(四)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每個樣品檢測孔雀石綠、氯霉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甲基睪酮等指標。抽樣、檢測費(質檢中心支付被抽檢者的樣品成本、全部檢測費用以及派員抽樣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不超過2500元/樣品,組織抽樣費(地方主管部門配合抽樣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餐飲、住宿等費用)不超過500元/樣品。
項目申報范圍:其中申報承擔檢測任務的單位須是國家級和省、部級水產品質檢中心,且必須具有與承擔水產苗種檢測任務相適應的法定承檢能力、范圍、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每個單位可申報檢測任務40批次。組織抽樣和相關管理工作由相關省份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承擔,資金規模按照抽樣數量核定。
(五)漁用投入品禁限用藥物隱患排查
在重點省、區、市,針對漁用投入品,包括漁藥、飼料以及消毒劑、環境(水質、底泥等)改良劑等投入品,通過非目標有害物質篩查方式排查禁限用藥物。
項目申報范圍:具有對禁限用藥物開展非目標有害物質篩查能力、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的國家級和省、部級質檢中心,可兩家聯合申報。
(六)捕撈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在沿海省份抽檢主要捕撈品種,主要監測指標包括持久性污染物、重金屬、環境激素等。
項目申報范圍:其中申報承擔檢測任務的單位須是國家級、部級和省(市)級水產品質檢中心,且必須具有與承擔風險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法定承檢能力、范圍、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
(七)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支撐項目
主要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培訓、相關法規和制度追蹤、檢測能力培訓及考核、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水產品市場信息與指數體系構建、水產品加工及貿易情況跟蹤研究、相關宣傳等工作。
項目申報范圍:有相關工作基礎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部直屬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有關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科研、推廣、教學單位等。
三、申報程序
請各項目承擔單位根據以上要求抓緊編制項目申報材料(格式見附件),地方單位的申報材料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審核匯總后統一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一式4份),部直屬單位、行業協會、中央部屬高校等將項目申報材料直接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一式4份)。項目申報時遇到問題可與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科技與質量監管處、漁情監測與市場加工處聯系。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郵政編碼:100125
聯系電話:010-59191864、59192925
聯系人:王雪光、朱亞平
四、有關要求
項目申報單位應建立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資金使用方向,不得挪用、截留、擠占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和資金安全,項目完成后于2015年12月底前提交《項目支出決算明細表》和年終總結報告。各實施單位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按程序組織申報,加強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