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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所有條(欄)目均不得刪減、合并、漏填。
2.項目單位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編制,主管部門(單位)指導并對真實性和準確性負連帶責任。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單位)各留存1份。
3.“項目單位”應為獨立法人單位,單位公章名稱應與項目單位名稱一致。
4.“相關單位”包括與實施項目有關的基層單位、科研教學單位、農資企業以及項目單位所屬獨立法人等單位和組織。
5.“項目內容”要細化,明確分項金額,并與“申請資金經濟分類明細表”一致。
6.嚴格控制會議費規模。部屬事業單位從嚴編制會議支出,地方及其他單位不得列支會議費用。
7.根據中央公車改革精神,不得列支其他交通費用。
8.“收款單位”應寫本單位在銀行所開戶頭的全稱;“開戶銀行”應寫“××銀行××省××市××縣(區)分行(支行)××營業部(分理處)”;“賬號”數字間一般沒有空格或橫杠。期間賬戶變更,應及時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