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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發布方式)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互聯網等媒體和單位提供氣象預報;并通過氣象主管機構指定的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根據天氣狀況變化,及時發布訂正氣象預報。
第八條(公眾氣象預報傳播) 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當安排固定的時間和頻率、頻道、版面,及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
廣播、電視臺站改變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氣象臺站的同意。
第九條(災害性天氣警報傳播) 當發生重大災害性天氣時,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當根據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當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解除時,應當及時更新,不得傳播過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條(其他媒體傳播與責任) 鼓勵其他媒體傳播氣象預報。傳播氣象預報的媒體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簽訂傳播協議,明確責任和義務,確保準確、及時傳播氣象預報。
第十一條(傳播要求) 各類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并注明氣象預報發布的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未經有關氣象預報臺站同意,不得更改氣象預報結論。
第十二條(學術交流) 鼓勵有關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氣象預報技術與方法。
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可以提供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制作氣象預報時綜合考慮,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專項預報)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