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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因大病致貧家庭將獲臨時救助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日就《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4年2月7日。征求意見稿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電子郵件shjz@chinalaw.gov.cn等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1 最低生活保障
收入低于低保可獲保障金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規定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規定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定期核查、動態管理。
2 特困人員供養
救助特困人員可集中供養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意見稿規定,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相銜接;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規定對特困人員的供養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
3 受災人員救助
受災人員可獲應急救助
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受災人員提供應急救助;明確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并對屬于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受災人員,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規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 醫療救助
三類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
意見稿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意見稿特別提出,國家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5 教育救助
殘疾兒童義務教育應救助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國家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上述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6 住房救助
兩類人住房困難可獲救助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繳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7 就業救助
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就業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工作的,由民政部門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8 臨時救助
車禍致生活困難應救助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意見稿明確,國家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據新華社電
社會救助制度變遷
80年代重在農村救濟
改革開放以來,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貧困問題引起了國內、國際的普遍關注。中國社會救濟制度改革的重點主要放在農村。這些改革努力一直延續到90年代中期,其中大多數政策措施目前也還在實行。主要措施包括救災、五保、扶貧、社會救濟等。
90年代最低生活保障
由于經濟體制改革明確了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經濟體制的急劇轉軌和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加上金融風暴的影響,引發出中國城市社會很多經濟、社會矛盾,此階段重點是轉軌時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1999年9月,國務院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000年后社會救助體系
截至2006年,已有17個省(區、市)完成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城市低保對象基本實現應保盡保。28個省(區、市)、2300個縣(市)已初步建立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框架。建立各地社會救助與保障標準與物價聯動機制。
2013年社保要能托底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近年來,國家不斷完善城鄉低保制度,使7400多萬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今后要讓低保等政策“落地”見效,保障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群體基本生活,完善能托底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有利于社會公平,而且能鼓勵更多人敢闖敢試敢創業。
信息來源:綜合中國政府網以及媒體報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