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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
健全服務網絡。要完善農村養老服務托底的措施,將所有農村“三無”老人全部納入五保供養范圍,適時提高五保供養標準,健全農村五保供養機構功能,使農村五保老人老有所養。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改善設施條件并向社會開放,提高運營效益,增強護理功能,使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依托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農家大院等,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站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黨建活動室、衛生室、農家書屋、學校等要支持農村養老服務工作,組織與老年人相關的活動。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協會作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志愿服務,解決周圍老年人實際生活困難。
拓寬資金渠道。各地要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的要求。鼓勵城市資金、資產和資源投向農村養老服務。各級政府用于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傾斜。
建立協作機制。城市公辦養老機構要與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采取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幫助其提高服務能力。建立跨地區養老服務協作機制,鼓勵發達地區支援欠發達地區。
(五)繁榮養老服務消費市場。
拓展養老服務內容。各地要積極發展養老服務業,引導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優先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鼓勵和引導相關行業積極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旅游、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服務等服務,加強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開發老年產品用品。相關部門要圍繞適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文化娛樂等需要,支持企業積極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柜;開發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設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引導和規范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培育養老產業集群。各地和相關行業部門要加強規劃引導,在制定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中,要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提高創新能力,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健全市場規范和行業標準,確保養老服務和產品質量,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消費環境。
(六)積極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
推動醫養融合發展。各地要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衛生管理部門要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要積極支持和發展養老服務,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復護理。要探索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新模式,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系,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查體、保健咨詢等服務,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健全醫療保險機制。對于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定點范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完善醫保報銷制度,切實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問題。鼓勵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險、長期護理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資政策。要通過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培育和扶持養老服務機構和企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對信貸資金和民間資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寬限制,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需求,積極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各地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并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
(三)完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好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征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完善補貼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可根據養老服務的實際需要,推進民辦公助,選擇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學歷教育。依托院校和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加強老年護理人員專業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在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養老機構應當積極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提高職工工資福利待遇。養老機構應當科學設置專業技術崗位,重點培養和引進醫生、護士、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社會工作者等具有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六)鼓勵公益慈善組織支持養老服務。引導公益慈善組織重點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養老產品開發、養老服務提供,使公益慈善組織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力量。積極培育發展為老服務公益慈善組織。積極扶持發展各類為老服務志愿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倡導機關干部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大中小學學生參加養老服務志愿活動。支持老年群眾組織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參與志愿互助服務的工作機制,建立為老志愿服務登記制度。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優良傳統,支持社會服務窗口行業開展“敬老文明號”創建活動。
四、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強化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養老服務業發展情況和存在問題,研究推進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認真落實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相關任務要求。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行業規范、業務指導職責,推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發展。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給予財力保障。老齡工作機構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督促指導工作。教育、公安消防、衛生計生、國土、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金融、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開展綜合改革試點。國家選擇有特點和代表性的區域進行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在財政、金融、用地、稅費、人才、技術及服務模式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先行先試,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為全國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經驗。
(三)強化行業監管。民政部門要健全養老服務的準入、退出、監管制度,指導養老機構完善管理規范、改善服務質量,及時查處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價格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老服務定價機制,依法確定適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范圍。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其他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服務業實施監督管理。要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四)加強督促檢查。各地要加強工作績效考核,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意見。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促進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的具體措施和意見。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和老齡工作機構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