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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
(一)加強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光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建設和改造,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積極發展融合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網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二)完善光伏發電并網運行服務。各電網企業要為光伏發電提供并網服務,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全額收購所發電量。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加強光伏發電電網接入和并網運行監管。
七、完善支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全部電量納入全社會發電量和用電量統計,并作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業績考核指標。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
(二)完善電價和補貼政策。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根據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制定光伏電站分區域上網標桿電價,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發現價格和補貼標準。根據光伏發電成本變化等因素,合理調減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上網電價及補貼的執行期限原則上為20年。根據光伏發電發展需要,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光伏發電規模與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相協調。
(三)改進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資金應收盡收。完善補貼資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對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按月全額結算;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建立由電網企業按月轉付補貼資金的制度。中央財政按季度向電網企業預撥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應用。
(四)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機制,加大對太陽能資源測量、評價及信息系統建設、關鍵技術裝備材料研發及產業化、標準制定及檢測認證體系建設、新技術應用示范、農村和牧區光伏發電應用以及無電地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支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業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符合條件的兼并重組,可以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機構要繼續實施“有保有壓”的信貸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發展潛力大的企業做優做強,對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有信譽的光伏制造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根據光伏產業特點和企業資金運轉周期,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信貸準入可達標的原則,采取靈活的信貸政策,支持優質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支持技術創新、兼并重組和境外投資等具有競爭優勢的項目。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嚴禁資金流向盲目擴張產能項目和落后產能項目建設,對國家禁止建設的、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光伏制造項目不予信貸支持。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設管理。對利用戈壁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在土地規劃、計劃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探索采用租賃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并簡化程序。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文件,完善光伏發電價格、稅收、金融信貸和建設用地等配套政策,確保各項任務措施的貫徹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光伏產業發展的管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政策,引導本地區光伏產業有序協調發展。健全行業組織機構,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開展統計監測和研究制定標準等方面的作用。加強產業服務,建立光伏產業監測體系,及時發布行業信息,搭建銀企溝通平臺,引導產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