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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拓展證券公司托管基礎功能,證監會15日發布《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業務試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試行規定擬允許符合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等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資產托管業務。
根據試行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資產托管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有關規定;設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并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具有相關業務經驗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獨立開展資產托管業務的完備、安全、高效的信息技術系統;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試行規定明確,證券公司申請資產托管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書、業務實施方案、資產托管業務制度、開展資產托管業務的合規性審查報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試行規定稱,證券公司開展資產托管業務,可以為客戶提供下列托管服務:保管客戶資產;開立和管理資產托管賬戶;資產持有人名冊登記和權益登記;執行投資指令,辦理清算、交割;監督投資運作;代為收取、派發資產權益;資產估值、凈值復核和會計核算;辦理與資產托管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資產托管報告;保管資產托管業務檔案資料;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資產托管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