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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關于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若干金融財稅政策的通知

2013年03月04日17:33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廣西 小型 微型 企業 金融 財稅 政策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于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若干金融財稅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4日

關于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若干金融財稅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促進我區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金融財稅支持政策。

一、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傾斜

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對市場前景良好,短期出現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不抽貸、不壓貸,保持必要資金支持力度。加強小微企業貸款資金用途監測,確保用于小微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完善小微企業信貸審批流程,開辟“綠色通道”,提高信貸審批效率。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方式,簡化續貸手續,與小微企業實際需求有效對接。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四單”管理,即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強化地方金融機構重點服務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每年新增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占比應不低于60%。建立小微企業信貸獎勵考核制度,由自治區金融辦牽頭,會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每季度對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情況進行通報,年底對各銀行投放情況進行評比,對季均小微企業貸款與全部貸款的占比增幅排名前5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通報表彰,并在該年度金融機構支持廣西經濟發展相關獎項評定中給予適當加分。對于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優先支持發行專項用于小微企業貸款的金融債,拓寬信貸資金來源渠道。

二、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網絡

積極引進區外中小商業銀行在桂設立分支機構,增加小微企業信貸供給。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商業銀行放寬準入限制,允許其批量設立專業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的特色分支機構。鼓勵商業銀行新設或改造設立專門從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向縣域和社區延伸機構網點,拓寬服務渠道和對接平臺。加快小金融機構發展,在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放寬民間資本、外資、國際組織資金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加快村鎮銀行組建步伐。積極穩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尚未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縣(市)要抓緊組建,力爭兩年內實現小額貸款公司在縣(市)覆蓋率達70%。簡化小額貸款公司審批流程,取消各級政府出具風險處置承諾函的手續。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鼓勵符合設立分支機構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在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延伸服務機構,提高服務水平。規范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支持有實力、有意愿的民間資本設立主要服務于小微企業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鼓勵各級財政出資或參股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適時組建自治區級融資性再擔保公司。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小微企業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對小微企業的擔保收費。引導外資設立面向小微企業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試點工作。

三、加強金融服務創新

金融機構要多元創新小微企業貸款融資方式,在各類權利質押、動產抵押、企業聯保、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推進信用貸款方式,提升小微企業融資能力。積極開展動產、知識產權、倉單、股權、林權、海域使用權、商鋪經營權、商業信用保險保單、商業保理等多種抵質押貸款業務。探索創新依托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小微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支持商業銀行開發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等融資方式,鼓勵為小微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并支持小微企業充分利用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人民幣結算各項便利政策,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與便利化。積極發展面向小微企業的出口信用保險和國內貿易信用保證保險,創新出口信用保險服務方式,優先滿足小微外貿企業的保險需求,加強和改善對小微外貿企業保險理賠服務,提升出口信用保險對小微企業的滲透率,繼續推進對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的支持政策措施,對小微外貿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實行保費優惠政策。保險機構與銀行機構要加強合作,嘗試開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建立以政府產業政策為導向,以政府投入的擔保基金作擔保,以銀行貸款投入為基礎,以保證保險為保障,“政銀保”合作的貸款體系。鼓勵廣西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次級債、小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等方式籌集資金,不斷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四、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大力發展委托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表外融資業務,進一步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加大對小微企業上市后備資源的培育力度,積極推動小型企業上市融資,鼓勵科技型小型企業到創業板融資。加快推進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建設步伐。鼓勵向基金捐贈資金。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自治區及有條件的市要安排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引導各類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券商直投、股權投資資金投向小微企業,優先支持初創型和創新型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南寧、柳州、桂林高新技術園區企業積極做好場外交易市場掛牌準備工作,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流動性,吸引創業資本集聚。加快自治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建設,為技術產權、科技項目成果和非上市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轉讓提供高效融資、交易服務。鼓勵信托公司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托融資服務。由自治區金融辦牽頭,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信委,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證監局等有關部門成立小微企業發債融資指導小組,引導和鼓勵成長性好、經營管理規范、信用度較高的小微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私募債券等進行融資。

五、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進一步完善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對有市場、有前景的小微企業貸款,酌情減少利率上浮幅度,對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微企業可優先予以支持。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開展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檢查,嚴格限制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不得強制貸款企業購買理財產品,不得與企業存款掛鉤,堅決杜絕在小微企業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附加除正常開戶管理規定以外的其他條件,設置企業開戶最低資本金、最低存款額等門檻,限制企業開戶或增加企業開戶負擔等行為。降低對小微企業的擔保收費和抵押評估、公證費用。財政、物價、銀監等部門要加強監管,清理糾正各種不合理收費。

六、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范圍,確定我區的執行標準,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微型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地稅部門提出減免稅申請,經審核批準后,酌情給予減免。落實中央和自治區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微企業免征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做好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加大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監督檢查的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進一步清理取消和減免一批涉企收費。完善涉企收費維權機制。

七、實施差別化的金融監管政策

對商業銀行進行差異化考核,將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工作,對政策執行成效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優先辦理再貼現、再貸款;對達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繼續執行優惠的存款準備金率。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分類監管。鼓勵優秀的微型金融機構做大做強,放寬優秀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凈資本限制,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后原法人股東出資額以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凈資產為限。推動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切實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加強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

八、落實服務小微企業金融業務的優惠政策

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有關規定的,免征營業稅;對符合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的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提取的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進一步研究完善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有關規定,簡化呆賬核銷程序,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

九、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政扶持力度

自治區財政每年安排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經委、金融辦、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金〔2009〕48號)有關規定給予風險補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自治區財政繼續安排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助專項資金,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9〕186號)有關規定給予風險補償,引導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服務,提高抗風險能力;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建立融資性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微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微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為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融資擔保等服務。

十、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加強民間借貸監管,強化風險防范,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發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金融傳銷、非法證券等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做到早發現、早處置,防止風險擴散蔓延,防范區域性風險。對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等活動。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金融財稅支持小微企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協調推動,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促進全區小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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