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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80后受賄局長
備受關注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原副局長肖明輝受賄千萬元一案,近日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肖明輝是清華大學碩士研究生,6年前從外地引進來瓊。曾因工作成績突出,被授予“洋浦十大杰出青年”和“海南青年五四獎章”。
短短兩年時間,肖明輝就坐上了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的位子。就是這樣一位被大家認為“前途不可限量”的“80后”年輕人,卻因涉嫌受賄上千萬元被逮捕。
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肖明輝在擔任洋浦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多次伙同原洋浦規劃局司機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萬余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
1980年10月,肖明輝出生于湖南衡陽。2002年畢業于鄭州工業大學土木系,后以優異成績考入清華大學土木系,2006年獲得工學碩士學位。
補充報道:
“80后”局長涉嫌受賄千萬元始末
備受關注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原副局長肖明輝受賄千萬元一案,近日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肖明輝是清華大學碩士研究生,6年前從外地引進來瓊。曾因工作成績突出,被授予“洋浦十大杰出青年”和“海南青年五四獎章”。
短短兩年時間,肖明輝就坐上了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的位子。就是這樣一位被大家認為“前途不可限量”的“80后”年輕人,卻因涉嫌受賄上千萬元被逮捕。
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肖明輝在擔任洋浦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多次伙同原洋浦規劃局司機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萬余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采訪多個部門,試圖還原肖明輝這位年輕官員的蛻變軌跡。
工作出色
“杰出青年”走向腐敗前沿
1980年10月,肖明輝出生于湖南衡陽。2002年畢業于鄭州工業大學土木系,后以優異成績考入清華大學土木系,2006年獲得工學碩士學位。
作為清華大學土木系碩士研究生,肖明輝的同學絕大多數選擇了留在北京工作。他也有很多留京就業機會,而肖明輝積極響應“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的號召,放棄了大型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提供的發展機會以及大都市優越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研究生畢業后作為引進人才,進入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擔任建設工程管理主管。
肖明輝先后完成了環境監測站、濱海路、景觀路、洋浦中學、洋浦中心醫院等眾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出色完成了第二出口路、居民安置區及服務設施工程等重大項目的籌備工作,為洋浦保稅港區建設順利推進,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工作的前兩年時間里,肖明輝積極致力于改進開發區建設工程管理模式,帶領團隊完成了開發區多個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在洋浦青年中起到了積極進取的模范作用,并于2007年榮獲洋浦經濟開發區第一屆十大“杰出青年”榮譽稱號,2008年又被評為海南省第九屆十大“杰出青年”榮譽稱號,并授予“海南青年五四獎章”。
進入洋浦工作不久,肖明輝憑借扎實的專業基礎,克服了一個個復雜的困難和問題,表現出了極強的組織、協調和執行能力,得到了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和相關廳局的認可。因此,洋浦保稅港區建設安置房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重擔落到了他肩上。
正是這個總造價達8億元的安置房項目,使肖明輝走向了腐敗墮落的前沿。
他建議引入業內大型上市公司,采用EPC(設計、采購、施工)工程模式進行建設的思路。可面對這項工程招標的巨額金錢誘惑,他伙同時任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司機張某梁,從投標洋浦EPC項目中標公司那里收取好處費1611萬余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
司機同謀
暗定中標公司收“好處費”
2007年年底,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經批準立項,由洋浦規劃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項目籌劃建設。
因海南省內政府工程引入EPC模式尚無先例,該模式標準合同文件等與中國現行政府工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較大矛盾。為解決這個問題,肖明輝借鑒國內其他大型項目籌備的經驗,重新編寫了《招標文件》及《合同條件》。后續的招標工作中,他獨攬大權尋找競標和中標企業。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規劃局決定由時任該局副局長的肖明輝負責并擔任EPC項目業主代表。肖明輝便與時任洋浦規劃局司機的張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隨后,張某梁便找到劉某東,讓劉幫忙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
按照網上公示的資格預審公告,洋浦EPC項目投標人須是在中國國內、依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法人且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總包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幣3億元(含3億元);投標人須具有住建部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方應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
“張某梁為人實在,跟我個人感情很好。他第一次找來的公司我不滿意。”庭審中肖明輝稱,后來司機張某梁找劉某東幫忙。劉通過他人聯系到中某建設珠海公司參與洋浦EPC項目的競標活動。于是肖明輝與張某梁商定,他要工程總價的3%“好處費”,張某梁要工程總價的1%“好處費”。連同劉某東提出的工程總價1%“中介費”在內,共計向該建設公司要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劉某東將需要支付工程款總價5%的“好處費”的條件告知中某建設珠海分公司。
2008年年初,中某建設集團公司派人與劉某東聯系來洋浦考察洋浦EPC項目,并承諾如中標,同意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
弄虛作假
伙同他人收受1611萬余元
2008年3月,洋浦規劃局委托一家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洋浦EPC項目招標,肖明輝作為業主評委,給中某建設集團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設集團如愿以最高分中標。同年12月3日,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與中某建設集團正式簽訂洋浦EPC項目總投資5億余元的承包合同。之后,肖明輝為方便取得好處費,便安排司機張某梁具體經辦。
2009年至2011年間,為便于接受中某建設集團好處費,張某梁分別在屯昌和海口注冊公司。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安排項目經理袁某等人以簽訂虛假供貨、勞務合同的方式,分別與張某梁提供的公司、劉某東提供的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肖明輝和張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要求中某建設集團支付好處費。其間,中某建設海南公司按約定,向肖明輝、張某梁共支付1611萬余元,張某梁按肖明輝的要求將部分好處費以現金、存款、鋪面的形式轉給肖明輝,余款被張某梁占有。劉某東則非法收受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496.96萬元。
案發后,肖明輝因涉嫌受賄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執行逮捕,退贓853.03萬元;張某梁退贓290萬元,劉某東退贓410.33萬元。張某梁主動向警方投案,2011年8月27日被執行逮捕。劉某東因涉嫌介紹賄賂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執行逮捕。
除了在洋浦EPC項目招標上存在受賄行為,據檢方指控,2007年,洋浦開發區規劃局對外招標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肖明輝利用主管該工程的職務便利,幫助個體包工頭趙某春中標該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為趙提供幫助,收受趙某春6萬元。
當庭懺悔
辜負組織對不起家人孩子
檢方認為,肖明輝在擔任洋浦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擔任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業主代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伙同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萬余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某梁系肖明輝受賄罪的共犯,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東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且在此過程中非法收受496.96萬元,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本案案發時,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尚有464.82萬元好處費未支付給肖明輝和張某梁。檢方根據刑法規定認為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此,肖明輝當庭認罪,對檢方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肖明輝在庭審最后階段眼眶濕潤,當庭表示悔罪,希望法庭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庭審結束后,肖明輝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我曾經很努力地工作,在組織的培養下成長、進步很快。但是一時貪心誤入歧途,如今我內心充滿愧疚,我辜負了組織的培養和上級的信任。”
肖明輝還流著眼淚稱,他還有兩個孩子,小的才3個月,大的剛學會走路,很對不起孩子,對不起家人。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庭沒有宣判。
■鏈接
河南省封丘縣原縣委書記李蔭奎,在擔任封丘縣縣長和縣委書記期間,先后1575次收受142人給予的人民幣1276萬元、歐元8000元、美元8000元,創下縣委書記受賄次數之最,但其家庭成員名下卻沒什么錢。原來,為免東窗事發,李蔭奎一邊上繳廉政賬戶資金,一邊卻讓妻子四處找親戚朋友借來身份證,用其他人的名義藏匿巨額贓款。
在擔任河南省封丘縣縣長和縣委書記期間,李蔭奎主動上繳廉政賬戶資金639800元,以示自己清廉。
■說“法” 預防腐敗關鍵在制約監督權力
一名在工作崗位上表現出色的清華土木系高材生,短短幾年時間就變為階下囚,肖明輝過山車似的經歷不免讓人唏噓。在總造價達8億元的安置房項目,肖明輝何以能獨攬大權,自己尋找競標和中標企業索要好處費?除了上級的信任和自己的貪欲外,還應了一個永恒的定律:權力不受制約監督,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只有把權力運行置于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之下,才能有效預防腐敗。(來源:法制日報記者吳曉鋒 邢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