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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示無法作為制度在全國推行,受制于兩方面因素
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從中國的情況來看,對于反腐敗具特別重要性,因而被社會寄以厚望?,F在,終于從江蘇淮安傳來令人振奮的消息。根據淮安市本月10日頒布的“同步公示擬提拔干部財產暫行辦法”規定,從8月1日起,淮安將實施擬任干部財產公示制度。公示內容會記入干部廉政信用檔案,不申報或隱瞞重大財產的擬任干部將被取消任職資格。
與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江西黎川等一批早前進行試點的地方相比,淮安今次對擬任干部的財產公示,具有以下幾個顯著區別:
一是公示對象限定為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擬提拔的鄉(科)級以上干部,從而明確將官員財產公示與干部任職掛鉤。在官員財產公示問題上,之所以一些地方的試點做法無法在全國推廣開來,癥結之一在于擔憂官員反對。因此,為減少阻力,學界曾提出幾個方案作為切入口,比如,從新考錄、提職的公職人員開始實施,逐步擴大至所有的公職人員;或者選取部分領域試點,如工程建設、政法等領域,逐步推行到其他領域。從新提拔官員開始推進財產公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于,既然他們的目標是追求政治進步,也就更有動力接受財產公開。
二是公示財產的范圍更寬,規定更詳細,不僅包括房產、車輛、投資、存款、債務等五類財產情況,而且還設定了“其他需要說明的財產情況”作為“兜底條款”。此外,除了本人的財產情況,擬任干部配偶、子女投資或注冊企業、公司的情況也在必須公示之列。這就基本上囊括了公示者所有能涉及的財產狀況,杜絕了可能的遺漏之處。這樣寬泛規定的好處在于,誰如果有不當收入和財產,可以很清楚地得到反映;誰想隱瞞收入和財產,也很困難。
三是提出了懲罰措施。前述一些試點地方由于不和升遷等掛鉤,從而在對財產申報不實者的懲處上,也沒有足夠強的力度,甚至沒有處罰措施。淮安對此有很大改變,擬提拔人選的公示情況不僅被錄入廉政檔案和信用管理系統,如在公示期間或提拔后,有隱瞞重大財產情況的,將取消其任職資格;而且還規定,對不按要求進行財產申報公示的地區和部門,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這就杜絕了公示中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促使單位和領導不敢不重視公示工作。
從上述三點來看,淮安的財產公示應該說是迄今公示力度最大的,是一種破冰之舉,故而值得稱頌。
財產公示之所以尚無法作為一種制度在全國推行,受制于兩方面因素:其一,在法律層面,國家還未出臺有關官員財產公示的法律規定,從而使得這一制度得不到法律保障,而沒有法律保障的制度,是難有持續性的;其二,在實踐層面,迄今一些地方的財產公示,嚴格來說,只能算是官員財產的內部申報,無論從申報的財產清單、申報過程,以及懲罰措施來看,都非常不夠,這樣的財產申報也就成了應付輿論的走過場。
事實上,對于官員財產公示制,此前一些調查顯示,包括官員在內,社會對該制度的認同程度有明顯提高。這說明,即使官員,在經過社會一段時間的“啟蒙”后,在這一問題上的承受力也在增強,這就為全國推行財產公示清除了認識障礙。所以,對于財產公示,雖然還有很多法律和技術障礙有待解決,但關鍵是要下決心,走出第一步,制度可以在實踐中完善。
早報特約評論員 鄧聿文(作者系中央黨?!秾W習時報》副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