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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的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信息收集、通報制度,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及時發布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做好安全風險防范;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安全狀況難以保障勞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上述國家或者地區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統計制度,及時掌握并匯總、分析對外勞務合作發展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國家財政對勞務人員培訓給予必要的支持。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務人員培訓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相關服務,鼓勵、引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通過服務平臺招收勞務人員。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平臺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了解國外雇主和用工項目的情況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協助,依據職責維護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在國外的正當權益,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及時通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勞務人員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反映相關訴求,不得干擾使館、領館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由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協助處置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和公告制度,公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國外雇主不履行合同約定、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