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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加快“科技北京”建設,加強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重點產業領域發展,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本市根據建設創新型城市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以充分發揮北京雄厚的科教資源優勢,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組織推動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中心是本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進地區經濟和行業發展為出發點,以市場為導向,以重點產業領域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為任務,加快推進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首都經濟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新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實行開放式服務,承接各級黨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企業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進行工程化的輻射和推廣,并為其提供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七)為培育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儲備。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工程中心的申報、初審、推薦和監管等工作,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自主創新相關政策,每年適時發布工程中心以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征集工作有關通知,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領域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八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的相關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一),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相關文件和通知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原則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
(六)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條 鼓勵由相關領域中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跨區域的建設形式,避免資源浪費。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地區相關單位提出的申請,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有關通知要求,將通過初審的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接收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征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審核,按照綜合評估結果擇優批準。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在接收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中心的審核工作。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批準申請報告后,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xx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七條 對于自市發展改革委正式批準申請報告之日起,兩年內未完成組建工作的工程中心,由市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第三章 評價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實行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九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當年3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二)、工程中心數據填報表(附件三)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當年4月20日前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與分析。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附件四)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市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
(一)評價得分8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3.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嚴重虛假;
4.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其它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所需資金采用以企業投資、科研單位投資等社會投資為主,政府補助資金為輔的原則籌措落實。
第二十三條 對于通過核定的工程中心,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申請。申請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的工程中心,須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相當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編制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五),報送相應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將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征求有關部門或區縣政府的意見,根據本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情況和資金情況,綜合平衡后,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曾獲得或已申請其他市級政府資金(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給予政府資金支持。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應積極申報成為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對獲得國家認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本市將根據國家補助資金額度,對工程中心給予一定資金補助支持。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市政府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批和管理,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發改〔2004〕2423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發改〔2006〕1175號)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購置工程化、產業化研發所需的軟、硬件設備,建設工程化的驗證和測試環境等。
第二十九條 對于連續兩次評價結果為優秀,且承擔的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完成情況較好的工程中心,圍繞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為提高持續創新能力,也可提出新的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資金補助。
第五章 變更與處理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市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請示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一條 對于無法按期完成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收回補助資金、撤銷工程研究中心稱號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市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轄區內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管理、驗收等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1.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2.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
3.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數據填報表
4.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
5.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