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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委托信用促進會負責中介服務專項支持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撥付、管理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備案監督工作。信用促進會不得向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第九條 經備案的中介服務機構名單通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www.zgc.gov.cn)和信用促進會網站(www.ecpa.org.cn)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條 企業申請中介服務專項支持資金時,需向信用促進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介服務支持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復印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出示與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合同)原件, 并提交復印件;
(四)出示中介服務收費憑證原件(發票、銀行進賬單、支票票根等),并提交復印件;
(五)根據購買的中介服務類別,還應補充下列材料:
1.信用中介服務:提交信用報告概要(首頁)復印件;
2.認證中介服務:出示有關批準文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對于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所做的有關認證,提供可證明已獲得此類認證的網頁查詢內容,并提交網頁內容翻譯件;
3.知識產權代理中介服務:出示有關知識產權受理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4.法律和財務服務:出示法律文書和財務報告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出示與并購企業簽訂的協議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以及股權變更證明材料。
(六)信用促進會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款項中提及的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章。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信用促進會應于每年10月中旬對初審符合資助條件的企業以及擬資助項目和補貼金額在信用促進會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中介服務支持資金應專款專用。信用促進會每半年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中介服務支持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并于年底前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合作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在每年年底前向信用促進會報送年度業務總結以及信用自律自查報告。信用促進會應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中介機構考核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中關村管委會是中介服務支持資金使用的責任單位,中關村管委會創業服務處應明確資金使用的項目責任人和單位責任人,對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撥付負責。中關村管委會財務處、監察處對中介服務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的企業,將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其申請資金的資格;對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將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購買中介服務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06]38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