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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標準鼓勵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標準鼓勵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家標準化主管機構批準發布,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且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
行業標準是指由我國各主管部、委(局)批準發布,在該行業范圍內統一使用的標準;
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指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國際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及相應學術活動的技術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分技術委員會是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設立的分支機構。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指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國家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分技術委員會是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會設立的分支機構。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指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行業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實驗室認可是表明實驗室具備實施特定檢測和校準工作能力的第三方權威證明,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負責評審。
第三條 申請標準制(修)訂鼓勵資金的時間為標準被批準發布之日起1年內。其它申報項目的實施或獲得時間應是在申報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
第四條 企業申報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鼓勵,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標準鼓勵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3、標準發布公告及標準正式文本;需要備案的,還要提供備案公告原件及復印件;
4、被國際標準組織接受的提案稿、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證明申報企業是標準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單位的相關文件。
5、被國際標準組織接受的提案稿、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證明申報企業自主創新的技術被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納的相關文件。
第五條 企業申報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鼓勵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標準鼓勵資金申請表》;
2、承擔有關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式文本;
3、企業承擔ISO、IEC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和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需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承擔ITU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和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需提供信息產業部的相關證明材料;
5、企業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和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需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證明材料;
6、企業承擔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和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企業申報實驗室認可鼓勵,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標準鼓勵資金申請表》;
2、申報實驗室認可鼓勵的,需提供實驗室認可立項申請書及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出具的通過立項相關證明材料;
3、申報獲批獎勵的,需提供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實驗室認可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七條 企業申報國家標準化研究項目鼓勵,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標準鼓勵資金申請表》;
2、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標準化研究項目立項批文、合同書及計劃任務書的復印件;若為子課題,需附主課題合同書及計劃任務書的復印件,以及能證明本單位所分擔具體任務和所獲得實際經費的協議、合同等文件的復印件;
3、項目撥款通知單或相關撥款證明文件復印件、到款憑證復印件。項目子課題承擔單位接受項目總承擔單位的撥款時,應要求項目總承擔單位提供撥款通知單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取得,則應提供撥款單位與到款單位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協議等)。
第八條 企業申報資質或產品獲得國際組織的相關認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標準鼓勵資金申請表》;
2、所獲國際組織認證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九條 對《辦法》中的鼓勵項目,如已獲得北京市或中關村科技園區資助的,不再重復鼓勵;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鼓勵額度的,可以申請補齊差額。
第十條 企業申請“技術標準鼓勵資金”的辦事時限一般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為申報時間,8月1日至11月31日為申報資料審查、評審和審批時間,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公示和最后核準時間,次年第一季度為簽約和資金撥付時間。
第十一條 管委會科技部門應在收到企業提交申報材料后7日內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補齊材料、不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公示期間第三人可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第三人應當向科技部門提交書面的異議書以及支持異議的證據。科技部門在收到異議書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報主管科技的管委會領導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獲準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和《技術標準鼓勵資金協議書》的約定。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