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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1、中小企業貸款貼息:符合我區產業導向的中小企業,2011年內實際發生的貸款,根據企業與承貸銀行簽定的貸款合同,給予實際貸款利息發生額50%的貼息。對于2011年獲得石景山區中小企業集合信托融資的企業,給予集合信托融資額2%的貼息;單個企業貼息金額不超過50萬元,貼息期不超過1年(與擔保費用補貼可同時享受);
2、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費用補貼:擔保費率在2.5%以下的,按實際費率給予全額擔保費用補貼;擔保費率在2.5%以上的,按2.5%給予擔保費用補貼,單個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25萬元。
(二)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1、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按照建設期投資總額的1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于開拓海外市場效果明顯的戰略性新興企業給予補助,補助額度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費用的10%,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三)支持工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項目
1、通過高新技術改造傳統工業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設期投資總額的1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2、支持企業開發和應用節能環保設備、技術和產品;支持資源綜合利用,推進節能減排技術、產品產業化的項目,按照項目投資的1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3、支持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對于企業創新能力有顯著提升的項目,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1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4、主動退出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行業,確已停產并完成工商變更的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0%)。
(四)支持現代金融產業項目
1、進入上市培育企業名單的企業,改制成功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2、支持現代金融企業開展產品創新及服務創新,對于創新成效顯著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五)支持商貿旅游項目
1、對全年出口額達到200萬美元以上,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較高科技含量,有市場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的外貿出口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10萬元;對出口自主品牌或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外貿出口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2、對商貿企業品牌提升,發展新興商業模式和特色化經營項目,支持額度為項目投資的50%,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3、對于拉動消費效果明顯的“北京CRD卡”入網商戶,按照拉動消費額增量部分的1%給予補貼,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旅游企業組織大型促銷活動取得明顯效果的給予補助,補助額度為企業通過促銷活動擴大銷售額的1%-5%,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4、旅游企業投資建設效益良好的休閑娛樂項目,按照投資總額的10%給予補貼,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5、對于CRD特色旅游商品生產項目,按照投資總額的1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六)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1、對于為中小企業提供投融資、信用擔保、法律、信息等服務的機構,按照其提供公共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服務機構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
2、對于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平臺建設項目,按投資總額的10%給予支持,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3、對于中小企業公益性培訓項目,其支持對象為對區域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揮核心作用的服務機構,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七)支持企業提升管理水平項目。
1、支持集體企業推進市場化改制進程,根據企業改制工作進展情況,對改制前期資產評估、專業性機構服務費用等,按照實際發生額5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2、企業開展信息化建設,且運行良好,存貸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營業利潤率、銷售增長率等指標顯著提高,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軟、硬件)的10%,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八)國家、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配套補貼。
凡獲得國家、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區政府給予10%的配套支持,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九)支持首鋼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就業創業
預留首鋼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安置補貼費用,鼓勵企業吸納首鋼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具體實施辦法參照《石景山區支持首鋼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就業創業辦法》(石中小[2011]2號)。
(十)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