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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電企內部人員以及煤販子均從中獲利,利益三方均分
每個行業潛規則的出現都和經濟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對于煤炭行業來說,以煤炭中間商即煤販子為紐帶建立起來的三方利益鏈,則是這個行業的潛規則。
在這層“規則”的保護下,一文不值的煤矸石被摻入煤炭中順利進入電企,而摻假的利潤率高達700多倍,間接助推了煤價的上漲。同時,企業的采購職位成了肥缺,巨大利益的驅使下,上到企業領導下到部門科長都參與其中。
而這種不正常的買賣關系已經深入到這個行業的心臟,電煤難買,運輸不暢以及人為地造成煤炭差價等多種因素造成這個市場的長期扭曲。國家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指出,只有煤炭完全市場化,沒有合同煤的存在,同時保障鐵路運力,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三方利益鏈滋生潛規則
煤炭中間商成維系紐帶
煤電行業的潛規則多體現在電煤的交易中,而滋生出潛規則的利益三方分別是煤炭企業、電力企業以及維系買賣雙方的煤炭中間商,也就是煤販子。
煤販子這一群體的出現對聯系煤電企業買賣雙方起著舉足輕重的左右,通常,煤販子都是自身有著很多關系資源的,利用關系從中獲利。
對于買家電力企業來說,燃料煤炭資源緊張時,電廠找不到賣煤方,但煤販子能找到,這樣煤販子的存在就促使發電企業容易購買到電煤,以保障生產。同時,對于賣家煤炭企業來說,同樣也需要找到購煤方,煤販子從中就把二者聯系在了一起,成為中間維系這種交易的重要推手。
那么,三方之間是如何交易的?記者從一位五大電力集團旗下分電廠內部人士處了解到,目前供火電廠使用的煤炭分為三種,一是重點合同煤,二是交易煤,三是市場煤。而中間的交易煤則是維系煤企,電企以及煤販子之間利益關系的重要載體,它的價格介于重點合同煤和市場煤之間,比重點合同煤高一些,比市場煤低一些。
實際上,交易煤就是合同煤。“其實也就是慣了一個名而已,”一位接近國家電監會的人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這中間涉及到的利益關系相當復雜,煤販子從煤炭企業那里以合同煤價購買到相應熱值的電煤,中間加價后,再以交易煤的名義賣給電力企業”。
同時,上述人士告訴記者,據他所知,一般情況下,交易煤要比合同煤每噸高出100元左右。而這部分多出來的利益通常是三方涉及到的人員以協商好的比例進行均分。
也就是說,三方人員都要從中得利,這些利益都要在煤價里被消化掉。
“利益鏈的存在,市場的扭曲使得目前必須有這樣一批人的存在,市場需要他們,”國家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指出,但某種程度上說,這種行為是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
《煤炭法》第4章規定,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改善服務,保障供應。禁止一切非法經營活動,煤炭經營應當減少中間環節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
但是,相關規定中,并沒有對很多煤炭經營中細節性的問題進行規定。在這樣一個監管難度比較高的灰色地帶,利益的驅使使得煤質的保障成了很大的問題。
規則保護下摻假煤順利過關
無價煤矸石賣出煤炭價
潛規則的存在,使得在煤炭中摻假出售變得司空見慣,而摻假的煤炭也能越過買方的層層檢驗,順利進入電廠。
本報記者近期在調研山東省一家電廠時,該電廠負責人抱怨,如今煤炭緊缺,不僅買不到,而且購買回來的電煤質量一般,摻假情況很嚴重,混在煤炭中的煤矸石把鍋爐都燒壞了,鍋爐壽命大大縮短了。
既然知道煤炭中摻假了,為什么還要購買?對于記者的疑問,該負責人的回答是這樣的:煤炭緊缺,好煤不容易買到。
然而,同樣的問題記者詢問當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接近政府監督部門的人士,對方表示,煤質好不好化驗時就能看出來,市場上那么多煤,偏偏買摻雜使假的,可見中間是有利益關系的。
正是這層利益關系的存在,使得煤矸石搖身一變有了煤炭的身價。
以目前秦皇島5500大卡熱值煤炭價格計算,摻入煤矸石利潤率高達700多倍。煤矸石是最常見的摻假方式之一,在煤價高企的背后,爐渣、水等也經常被摻入煤炭中出售。
以摻水為例,以工業用水平均每噸10元計算,10噸煤可以摻入2噸水。若摻入5500大卡熱值的電煤中,也就是說10元的成本賣出了770元的高價,中間的利潤率達到了近77倍。
可見,潛規則在煤炭買賣當中起到的作用是如此巨大,已經遠遠超過了煤炭本省的價值。
強大關系網下潛規則變“正常”
采購職位成肥缺
在煤炭企業、電力企業中,采購職位通常都是其他部門人員比較羨慕的工作崗位。
巨大利益的驅使下,存在于煤電企業與煤販子中本不符合正常買賣的這種交易活動如今變得非常正常。
大同證券研究所于宏指出,作為行業的潛規則,政府監管的難度是非常大的,并且市場目前還是有這方面的需求的,倒煤中間商以及中間的利益鏈是不可能消除的。只是隨著各省煤炭資源的整合,監督的加強,以后這個行業的中間腐敗會少一些。
而上述政府監管部門人士也告訴記者,煤販子的關系資源都是非常強大的,中間人都想從中獲利,關鍵原因還是這個行業的利潤太大了。
買家賣家人員使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與煤販子達成交易,交易金額越大,各方獲得利益越多。
“正是因為都能從中得利,才使得涉及到的多方人員都有動力去琢磨更多的能夠獲取利益的方式,”于宏指出。
據記者了解,煤販子通常都利用手里掌握的關系從煤炭企業拿到合同煤的低價,然后再加價出售。
蘭花科創董秘王立印認為,正是有合同煤的存在,才有了中間可以操作的空間。而蘭花的煤種主要是無煙煤,全部是隨市場需求定價,煤價相對較高,企業還需去爭取客戶。沒有出現過這種交易上的潛規則。
既然潛規則的出現,三方都要獲得利益,那么,煤價高企的背后,資源緊缺同時,潛規則自然也成為助推煤價上漲的一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