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1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就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貿組織爭端案發布裁決報告,駁回中國基于環境保護或供應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訴請求,終裁我九種原材料出口限制違規。
業內人士指出,這一訴訟案實為歐美“投石問路”之舉,終裁很可能使歐美很快采取下一步行動:即將我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訴諸W TO。
裁決
W TO認定我原材料出口限制違規
商務部網站1月31日消息,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1月30日就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貿組織爭端案發布裁決報告。
裁決報告顯示,世貿組織上訴機構推翻了關于中國出口許可、最低出口價格要求、出口配額和費用管理等方面的裁定。但W T
O上訴專家小組維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內容,即中國對多種工業原材實施出口稅和配額違背了W T
O規則,并駁回了中國基于環境保護或供應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訴請求。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1月31日就此發表談話表示,對于世貿組織上訴機構維持專家組關于G A T
T第20條(環境保護例外條款)不能適用于出口關稅抗辯等部分裁決,中方感到遺憾。
該負責人指出,出于保護環境和可用盡自然資源的需要,中國政府近年來加強并不斷完善對部分資源類產品,特別是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資源性產品的管理。中方認為,世貿組織規則既強調貿易自由,也允許成員采取必要手段實現保護資源、環境的政策目標。
該負責人并表示,中方將認真評估世貿組織裁決,并根據世貿規則對資源類產品實施科學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
2009年6月23日,美國、歐盟正式在W T
O框架內向中國提出貿易爭端請求,稱中國對鋁土、焦炭、螢石、鎂、錳、金屬硅、碳化硅、黃磷和鋅共九種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額、出口關稅和其它價、量控制,違反了中國加入W
T
O時的承諾,造成世界其它國家在鋼材、鋁材及其它化學制品的生產和出口中處于劣勢地位。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類似的理由,提出了貿易爭端請求。
世界貿易組織于2009年12月21日決定設立一個專家組,調查美國、歐盟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國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世貿組織專家組于2011年7月5日發布報告認為,中國的出口關稅與入世時的承諾不相符,原材料出口限額的設定也不符合W
T O規則。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限制案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專家組報告的部分裁決。
據悉,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報告與專家組報告將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后,成為生效裁決。
后續
歐美下一步行動目標鎖定稀土
W T O對這一訴訟案的裁定受到各方密切關注。專家稱,雖然這次的案件中不涉及稀土產品,但這次歐美國家“投石問路”的舉動得到W T
O支持后,很有可能馬上將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訴諸W T O。
“該訴訟為美國和歐盟聯手就貿易事務與中國展開對抗樹立了榜樣,華盛頓和布魯塞爾方面均認為,這一策略對維持它們對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影響力至關重要。”《金融時報》報道稱。
《華爾街日報》此前評論稱:世貿組織的這一決定“將為美國和歐盟投訴中國稀土材料的出口配額開創先例。”
美國和其他國家將據此決定如何向中國施加更大壓力,敦促中國放松對稀土出口的限制。美國貿易官員表示,對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訴訟的裁定可能將為如何針對中國限制稀土出口采取行動提供幫助。美國貿易代表羅恩·柯克(R
onK irk)稱,W T O這一裁定對美國來說是個巨大勝利。此次W T O的裁定可能會引發美國和歐洲對中國稀土出口采取類似行動。
在裁決結果出來不久后的一份聲明中,歐盟貿易專員卡洛·德古赫特(K arel D eG
ucht)敦促中國采取行動。德古赫特說:“現在中國必須盡快取消這些出口限制,另外,我希望中國對整個出口制度(包括稀土)進行政策調整,以符合W
T O的規定。”
事實上,自2009年起,美國、歐盟、日本和墨西哥就一直指責中國限制稀土出口政策違反W T
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中國商務部曾多次公開表示,為了保障國際市場稀土的需求,多年來中國一直面臨著環境資源的壓力,努力保持了相當數量的稀土出口。中國以占到全球30%左右的稀土儲量,提供了全球80%至90%的稀土生產量和貿易量。
中方強調,對于稀土出口實施限制,主要的目的是加強環境保護,保護可用盡資源。中國所采取的出口配額限制措施,是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在開采、生產和加工出口領域三個環節并行實施,核心目的是保護環境。2011年5月20日,中國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將稀土鐵合金納入稀土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W T O事務咨詢中心業務總監龔柏華表示,本案涉及的出口稅問題,WT
O并沒有作為一項規則來約束成員不能采取出口稅措施。但中國在入世承諾中做了特別承諾:除了在協定書附件中列舉到的84種產品外(其中絕大部分是金屬產品或其他原材料),中國不能采取出口稅措施。
由于本案涉及中國在入世時的特別承諾,有“先天的不足”,因而中方除正面抗辯外,還試圖引用規則的例外,即G A T
T第20條“一般例外”。但是世貿組織上訴機構維持專家組關于G A T
T第20條不能適用于出口關稅抗辯等部分裁決,“這也就意味著例外抗辯的路已經堵住了。”龔柏華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龔柏華說,這可能會給今后的案子帶來不利的影響,使我們在今后應對中處于不利地位,比如可能將會被提交到W T
O的稀土出口限制措施。他認為中國應在堅持對稀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時,要適時調整該政策對國內生產者與對外出口的同等適用,以便在W T
O爭端發生后,引用環境保護例外條款。“當然前提是看,上訴機構在原材料案中是否支持中國入世議定書相關條款可引用G A T
T第20條的例外。”
影響
我資源出口政策面臨巨大挑戰
專家表示,實際上W T O現行規則對出口關稅幾乎不存在具體的原則約束,但中國在入世時的承諾構成了中國應遵守的W T
O規則的一部分。由此可見,發達國家早在我加入W T
O時,對資源產品的全球市場格局已有了足夠的戰略性關注,并戰略性地把握了我國資源產品出口的發展態勢。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表示,這份裁定無疑對中國原材料出口政策是個巨大的挑戰。據業內人士透露,國家相關部委早已開始醞釀資源性產品出口新政。業內普遍猜測,新政的方向應該是靈活調整出口限制措施,同時將限制從出口環節轉移到國內生產環節。
原環保部環境與貿易專家組組長胡濤表示,當前我國配合宏觀經濟調控和節能減排目標所采取的“兩高一資”產品出口限制措施,正面臨著WT
O規則和我入世承諾的挑戰。為了減少外界批評,建議取消出口配額,改征高額出口邊境調節環境稅,并同時有效征收相同稅率的國內用戶的環境消費稅;且不斷完善環境管理制度,開征高額超標排污費。
胡濤說,我國應高度關注與貿易相關的資源與環境風險和壓力,應在遵循W T
O規則和入世承諾,尤其在同步推行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政策基礎上,繼續推進和運用現行的出口限制措施,迎接經濟全球化對我國資源與環境的挑戰。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 T
O研究院副院長屠新泉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出于保護環境和可用盡自然資源的需要,中國仍會按照自己的原則和目標科學管理資源類產品,在此基礎上可以做出適當的調整,比如適時調整該政策對國內銷售與國外銷售的同等適用,再比如,從國內生產消費環節加強環保要求,以填補出口政策空間不大的空白。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賈根良表示,我國稀土等戰略資源面臨的種種困境,折射出目前我國基于“兩頭在外、大進大出”發展戰略的資源利用方式已經難以為繼,亟須盡快做出重大調整,逐步實現由將稀土等重要資源投入國際經濟大循環,向將其投入國內經濟大循環的戰略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