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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昱欣
晨報訊 新的車船稅法實施至今已過一周,針對部分車主關注的熱點問題,市稅務部門進一步進行解疑釋惑。
根據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本市稅務機關或依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個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之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可就近在區縣稅務機關辦理,使用銀行卡當場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的車船稅。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別按以下申報納稅期限繳納:機動車輛在投保交強險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在投保的同時向保險機構繳納。轉籍、轉讓、報廢車船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前繳納。
已完稅的車船因報廢等原因需要退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退稅理由,并提供車船稅完稅憑證原件或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原件、與退稅理由相對應的有關證明原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在本市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后又向保險機構重復納稅的,應當向原納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