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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 周銳)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6日聯合發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允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為試點機構,運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
中證監相關負責人表示,“小QFII”初期試點額度約200億元人民幣,待此試點順利啟動和開展后,將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論證進一步擴大試點的可行性。
2010年8月,中國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在香港公布多項支持當地發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投資者期盼多時的“小QFII”。今天公布的《試點辦法》就“小QFII”試點機構的資格條件、投資運用等事項作出安排。
《辦法》規定,“小QFII”試點初期將從對境內證券市場較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參與機構應具備4項條件: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并已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香港地區有關從業資格要求;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經營行為規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重大處罰;申請人境內母公司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在資產托管方面,《辦法》規定,試點機構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應當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托管業務。
在投資運用方面,《辦法》要求,“小QFII”試點初期,不少于募集規模80%的資金應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
中證監相關負責人表示,“小QFII”試點將是境外人民幣資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徑,對于優化人民幣回流機制、豐富境外人民幣投資產品、促進人民幣離岸業務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