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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中國或錯失“環評”宏觀經濟政策機會
□記者 梁嘉琳 北京報道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從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多位委員處獨家獲悉,新一版的《環境保護法》草案討論稿(以下簡稱“新環保法草稿”)已將被視為“政策環評雛形”的條款刪除。環保部一位官員指出,如果對政策環評條款被刪一事不重視“十二五”期間,中國有可能失去對宏觀經濟政策進行“最高級別”環評的機會。
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是指對決策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就國際慣例來說,環評體系覆蓋面上至宏觀政策、法律法規,中至地區性、行業性規劃,下至具體的項目建設,分別為“政策環評”、“法律環評”、“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目前,國內的項目環評、規劃環評已列入《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評還有專門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但“政策環評”仍處于缺位狀態,法律環評更罕見官方提及。
“政策環評”在國內其實也不是一個新鮮詞匯,早在2005年,現任環保部副部長的潘岳就曾指出,規劃環評的層次仍不夠,許多更大的環境問題,需要在更高層次即大政策層面予以解決,因此,“我們還將盡快開展相應的立法準備和政策試點,爭取早日將政策環評納入法規程序”。
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原司長牟廣豐在任期間也曾力推政策環評“法定化”。牟廣豐認為,中國亟待對人口政策、貿易政策、能源政策、城鎮化政策、工業政策等宏觀政策的各種影響進行全方位審視和修正。唯有政策環評,才能避免“西部大開發”變成“西部大開挖”,才能避免“產業轉移承接”變成“石化污染沿海化、重金屬污染內地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環評專家指出“由于沒有政策環評的前置性介入,環評報告審查和‘后評價’監管就顯得被動。”目前的情況是,環評大多是在地方規劃文本形成初稿、征求意見時才介入,此時規劃已經基本成型,甚至項目選址大多已經確定,不可能因為環評不合格而“牽一發而動全局”,改變項目的選址、選線或者改變項目原料、產品結構等難度很大。
如果真像上述人士所言“政策環評”如此重要,又因何遲遲難以出臺呢? 此前,有媒體引述“一位參與修法討論的環保政策專家”的觀點稱“《草案稿》……初步具備了政策環評的雛形”,即新增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擬定的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草案,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的條款。但這一說法已被多位權威人士證明是“過去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全國人大環資委委員稱,不僅政策環評條款,內部專家討論會上更一度出現“廢止環保法”的聲音“認為環評、污染治理等單行法已經足夠,沒必要搞籠統的‘環保基本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環保部官員表示“如果‘新環保法’沒有政策環評這一條,按照正常的立法進度,政策環評進入下一版‘環保法’至少要等10年了。”記者試圖聯系環保部政策法規司、環境影響評價司,但均受婉拒。
“全國人大和環保部門一樣,認可政策環評的必要性,但認為很難操作,他們提出,比如某省政府制定的政策,該省環保廳敢審嗎?敢否嗎?”上述環保部官員說。
除此之外,來自產業部門的抵觸情緒也顯而易見。
一位管理汽車產業的部委官員指出,環保部門認為汽車產業政策“太激進”是城市大氣的“排污大戶”,但如果只強調“環保第一”,缺乏對產業、民生等因素的全盤考慮和細則制定,對“十二五”規劃和國務院決策的“高層次”環評將很難服眾。
另一位管理石化產業的部委官員則指出,對現有環評制度的落實,比出臺更高層級環評重要得多“如果某個石化企業違反環評報告承諾,超標排污,環保部門應該對其實施強有力的監管,該停產的停產,該問責的問責。”
牟廣豐認為,產業部門對“政策環評”態度消極,這其中既有對行政審批權力遭到稀釋的抗拒成分,也存在“環境保護不利于經濟和就業”的“唯G D P論”觀念。
盡管政策環評的“法定化”前景不確定性很大,但上述環保部官員仍感到樂觀“和前天、昨天的項目環評、規劃環評成為國家法律、法規一樣,政策環評明天一定會向我們走來。”
環保部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孟偉指出“新環保法”制定過程中,全國人大環資委要廣泛征求環保部門、產業部門、地方政府乃至社會公眾的意見,綜合當前國情和長遠利益,定出建議案,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位環保部人士透露,該部門已建議全國人大在“十二五”期間重新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法》,如果順利審議通過,最快可在“十三五”實現政策環評的“法定化”。
全國人大環資委原副主任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錢易指出,無論是政策環評還是戰略環評,都要把“好”(發展質量)放在“快”(發展速度)之前,各地方、各行業正在編制的“十二五”規劃要緊抓落實科學發展觀,要避免重蹈過去重產業發展,輕資源環境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