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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十二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我國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十二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陸上特定地區為: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和中外合作開采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本通知所附管理規定的附1《開采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范圍內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繼續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具體管理規定見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稅。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批準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準予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稅。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自營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征進口關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外合作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征進口稅收,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附件:1.享受特定地區政策的地域范圍
2.關于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