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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近兩年,國務院法制辦再次就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這是中國首部征信立法。
二次征求意見稿對個人征信業務和企業征信業務作出較大區別的規定,并刪去了征信機構開展信用評級的規定。
采集個人信息須經同意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既要合理允許,同時又要充分考慮個人在社會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
在中國尚無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情況下,征信管理立法對個人信息應當重在保護,嚴格規范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為此,修改稿對個人征信業務的規制和監管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息應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采集的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機構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禁止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此外,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和納稅數額的信息以及個人所有的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征信違規最高罰50萬
征求意見稿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若有上述行為,將面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要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責。(記者楊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