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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消息 審計署近日印發《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強審計計劃管理,包括實行分類管理、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單位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加大任中審計比重。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不同類別領導干部的審計內容,提出了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重點審計內容。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可以側重于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措施制定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可以側重于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貫徹執行中央、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同時,鼓勵各級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不同類別、不同級次、不同崗位性質、不同地域特點領導干部的具體審計內容。
《意見》指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堅持依法評價的原則、客觀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責任制考核目標、行業標準等進行;要與審計內容相統一,既要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又要反映存在的問題,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審計署指出,該《意見》是對《規定》及其貫徹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的具體化,它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化發展,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完善國家治理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的“免疫系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