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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 伍曉陽 廖君
核心閱讀
“三公經費”,是指用財政撥款開支的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按照國務院要求,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2010年中央決算后,98個中央部門要公開部門決算。中央各部門要公開本部門“三公經費”的2010年決算數和2011年預算數。
截至13日,國家文物局、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教育部、審計署、文化部、民政部、新聞出版總署等少數部門已經公開“三公經費”。多數中央部門的賬單為何遲遲不見公布?記者兩天來進行了追蹤采訪。
繼國家文物局、中國工程院、審計署等部委公布“三公經費”賬單后,這兩天又有文化部、民政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跟進。
其他尚未公布“三公經費”的中央部門進展如何?記者追蹤采訪多個部門,發現各部門對于何時公布的答復各不相同。
多數部門尚未公布,何時公布表態不一
全國婦聯是給記者回復時唯一提供“三公經費”賬單的單位。《全國婦聯“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情況的說明》顯示,2010年全國婦聯“三公經費”預算和決算均為519.76萬元。今年全國婦聯“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515.82萬元,其中出國(境)費292.84萬元,車輛購置及運行費192.98萬元(較去年壓縮2%),公務接待費30萬元(“零增長”)。
而其他一些部門的答復大多是“模糊”表態,公布時間尚未明確。
國土資源部新聞宣傳處負責人表示,國土資源部肯定會公布“三公經費”,具體時間沒有確定,但可以肯定,絕不會是中央部委中最后一個;交通運輸部新聞處負責人答復,財務司正在準備,最終會公布這個數據,具體時間只能說是近期。
有些部門要求記者發采訪函,報送有關領導或司局辦理后答復。12日下午,記者向商務部新聞處、衛生部新聞辦發出采訪函,對方確認收到。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未收到兩部委回復。
“財政部已公布中央本級‘三公經費’總數,說明中央各部門‘三公經費’數據已經確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院長陳志勇教授指出,目前已公布“三公經費”的部門僅占10%,公開步伐有待加快。
“公開‘三公經費’是大勢所趨,既有中央政府的匯總數據,又有個別中央部門的率先示范,更有社會公眾的期待目光,有關部門越早公開越主動。”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認為,政府財政支出的公開透明,不可能繞過公眾目光。
數字籠統“模糊賬”,公開內容需細化
“因公出國”花費,總數617萬元,69個組團368人次。
“公車”經費,車輛購置支出115萬元,新購轎車2輛(每輛25萬元)、小型客車1輛(每輛27萬元)、越野車1輛(每輛38萬元);實有公車206輛,平均每輛車運行維護費5.41萬元。
“公務接待”經費,涉外接待支出140萬元,接待國外來訪24個團組139人次……
與此前公布的中央有關部門數據相比,審計署此次披露的“三公”數據,讓“公開”二字顯得更有價值。
一直關注預算公開的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松認為,審計署公布的“三公經費”賬單堪稱一個樣本。從出國費接待費精確到“人次”、公車經費精確到具體“車輛”,一定程度上執行了國務院“細化公開內容”、“公開得更詳細”的要求,加上說明,納稅人可以看懂這個賬單。
與審計署相比,目前已經公布的一些部門的“三公經費”數字,很難讓公眾判斷出這些消費是否合規合理,支出項目也沒有解釋說明。
陳志勇教授查看了多個部門公布的“三公經費”賬單,有的部門即使公布了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但在科目名稱中也找不到公務接待等三項經費,因此無法看出“三公經費”數據是怎么算出來的。
預算賬單如何才能讓人看得懂?云南省財政廳廳長陳秋生認為,“三公經費”公開的關鍵,是所公布的科目要細化。我國預算科目設“類、款、項、目”四個級別,此前公布的預算報告多數公布到“類”和“款”,具體的各種行政開支從中看不出來,應當公開到“項”甚至“目”,并做出相應的解釋說明,讓公眾一目了然。
擴大公開是前提,回應關切重民意
從已公開賬單的部門來看,記者注意到,針對公眾關注的一些數據變化,中科院、國家文物局、教育部等對“三公經費”的增減情況給予了回應。公眾關注和部門回應形成互動,監督的力量正在體現。
“‘三公經費’公開,就是要讓公眾知道政府把錢花在了什么地方,并監督政府花錢是否合理。”葉青認為,也許有些公眾對部門回應的內容仍不夠理解,但至少我們看到,尊重民意、及時回應輿論關切,正在成為這些部門的共識和行動。
“公眾為何如此關注‘三公經費’?因為花的是納稅人的錢,而此前這是筆‘糊涂賬’,一些地方不斷曝出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亂象,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廣受詬病。”李勁松認為,“三公經費”曬賬單就是要曬掉其中的水分,通過公眾、網絡的監督,確保實現壓縮“三公經費”、打造“廉潔政府”的目標。
一些專家表示,對公眾而言,希望看到更多部委公布翔實的“三公經費”賬單,而不要籠統地公布幾個數字了事。此外,“三公經費”還應進一步擴大公開范圍,將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都納入其中,地方政府也應加快公開步伐。對拒不公開“三公經費”的地方和部門,應實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