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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參加醫保,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費
《社會保險法》對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做了一些新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人社部負責人說,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費;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可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這一政策對切實保障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配套規章同步實行,細化《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待遇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最近頒布,并于7月1日和《社會保險法》同步實施。
這位負責人介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是社會保險法的綜合性配套規章,規定的事項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各險種共同遇到的問題。
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了進一步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相關待遇作了細化。例如,規定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明確了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二是為了規范管理,對《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例如,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程序;規定了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三是為了使《社會保險法》更具可操作性,對有關內容作了解釋性和補充性規定。例如,對《社會保險法》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作了解釋性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人社部還專門制定出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這一《辦法》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采集和審核、保存和維護、查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例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商業交易或者經營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開放查詢程序、界定查詢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