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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推動和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加快建立統一完善的全國無線電管理法制環境。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規范無線電管理的行政執法和政務公開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行政管理法律規定,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強化執法監督。結合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好專項治理活動,并聯合其他相關部委共同執法,確保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二)建立宣傳工作機制,深入開展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
進一步強化和落實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宣傳工作機制,推動宣傳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面向社會加強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打造宣傳載體、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強化宣傳措施,逐步形成全方位、深層次、多角度的宣傳工作格局。推進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經常化、深入化和社會化,增強全社會的依法用頻意識。在每年經費額度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宣傳工作。逐步建立宣傳工作表彰和獎勵機制。
(三)加強集中統一領導,完善機制體制建設
繼續加強對通信、公安、安全、民航、鐵路、交通、廣電、氣象、漁業等部門行業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工作聯系和業務指導,發揮行業部門積極性,加強集中統一領導下的無線電管理和整體組織協調能力。
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進一步理順關系,夯實無線電管理機制體制建設。建立無線電管理應急指揮機制和應急機動隊伍,實現對轄區內重大無線電事件的快速響應。建立省級無線電干擾申訴受理中心,統一處理轄區內無線電干擾申訴。
(四)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及規定,科學有效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努力拓寬資金渠道,積極爭取地方財政的配套資金支持。在資金使用中嚴格貫徹執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招投標等制度。積極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健全重大建設項目、大額資金支出的決策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稽查和績效考核,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和使用效果。
(五)制定統一標準,規范無線電管理業務工作
研究制定無線電頻譜工程、監測、檢測和信息化等各類技術標準,為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提供標準化支持,規范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提升無線電管理各項技術工作質量和水平。
(六)重視人才培養,提高隊伍素質
建立人才發展和培養長效機制,形成較為全面的無線電管理人才隊伍。探索建立適應無線電管理發展的人才交流和引智機制,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和專業技術干部繼續教育和交流制度。突出對復合型、創新型、國際型無線電管理尖端人才的培養。研究探索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鼓勵無線電管理人員參加在職學習和職業培訓。建立高效、高素質的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和宣傳工作隊伍。繼續加大對人才培養的經費投入。
(七)加強協作,推進共建共享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加強區域協作,協調行政區域邊界頻率使用和技術設施建設。加強軍地無線電管理協作,推進技術設施的軍地共建共享。充分利用民航、交通、漁業等專業部門的航空監測及水上監測手段,協調做好無線電頻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