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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均水資源量比北京要少,但水資源費卻低于北京
作為水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各省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卻能差到126倍,這看上去不可思議。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獨家從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水環境保護價格與稅費政策示范研究》課題組了解到,我國各地水資源費的收取標準差異過大,從全國范圍內來看標準普遍偏低,不利于對水資源進行保護。
上述課題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昌敦虎博士接受《經濟參考報》專訪時向記者舉例道: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中,2010年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最高是北京,為1 .26元/噸,最低的是江西,為1分錢/噸,較低的還有青海,為2分錢/噸,最大差距達126倍。再看2010年工業用水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北京為2.3元/噸,江西為2.5分錢/噸,差距超過90倍。
據上述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教授介紹,造成這種現象一方面是由于歷史形成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在于水資源費征收體制沒有理順。
“各地收費標準差異很大的另一個原因是:水資源費定價權在各省、市、自治區,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留成比例存在差異,造成其對征收水資源費的政策目標的認識也不同。”馬中教授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根據《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之間水資源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確定。“水資源費的定價權在省級主管部門,而征收卻在各市、縣。由于對該項費用市、縣提留的部分差別很大,因此其對征收的關注度不一;北京、天津等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較高,與其直轄市的性質有很大關系,水資源費定價和征收、使用的級別重合度高。”馬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