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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對外發布調研顯示,汽車銷售領域欺詐訴訟案件持續增長,呈現出類型復雜、侵權隱蔽、維權困難等特點。辦案法官提示,4S店汽車銷售存在三類潛規則,為消費者購車埋下了“陷阱”。
陷阱1
隱瞞汽車經過售前整備
汽車在運輸中會發生刮蹭、碰撞、老化等物流質損,4S店會依據生產廠家的授權對這類汽車進行售前整備,但在銷售時并不告知消費者這一情節。
案例:
項女士在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2002款新捷達轎車。她在洗車時發現此車的右前門大量漏水,全車的車窗玻璃上有大量漆霧。經多方查證,她才得知此車在出售之前曾經被“雹”打過,換修過車門。后來,修理廠檢查發現,此車前后機蓋、右側兩個車門和車壁還有雨刷器等處有明顯更換、修理、噴漆等情況出現。
陷阱2
“以舊充新”隱瞞瑕疵
4S店惡意隱瞞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或其他重要瑕疵,或者“以舊充新”。這樣難免會產生欺詐銷售的糾紛。
案例:
由女士買的一輛奧迪轎車,提車后在養護過程中經過專業人士指出,車輛曾發生過碰撞事故。經過鑒定,由女士發現車輛左前葉子板和前蓋以及左前大燈等重要零部件全部被更換過。一審和二審均判決4S店雙倍賠償由女士,由女士返還瑕疵車輛。
陷阱3
利用虛假宣傳進行欺詐
4S店基于擴大汽車銷量的商業考慮,往往夸大汽車產品的性能和參數,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表示。鑒于現代商業社會的品牌效用,汽車銷售領域當中“借雞下蛋”式的虛假宣傳較為常見。
案例:
制作空調為主的奧克斯集團決定進入汽車業后,成立了沈陽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和寧波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寧波奧克斯公司),兩家公司都持有富桑公司的股份。奧克斯集團在未獲得“準生證”情況下,套用富桑公司的名義生產汽車,在銷售宣傳時打出“奧克斯”品牌。但車輛銘牌、合格證、機動車注冊登記技術參數表、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等均為富桑公司。消費者以自己想購汽車為奧克斯汽車而非富桑黑豹汽車為由提起雙倍賠償的訴訟。
■法官建議
質損應登記備案
辦案法官建議,由質量監督部門對運到4S店的車輛進行監測,如發現物流質損則應登記備案,并督促4S店委托鑒定機構就質損進行評估分級。鑒定機構鑒定后應向4S店出具質損報告、整備后的評估報告,并報質量監督部門備案,4S店在銷售時應向消費者公開這些報告,在此基礎上,由買賣雙方就質損車輛進行自愿、平等議價,以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