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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預案與公眾預期總有很大差距,這一差距在分配制度改革的呼聲中更顯突出。為什么?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現有的稅制框架下,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有限。所以,個稅調整必須重回“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立法初衷。
個人所得稅曾經被形象地比喻為“羅賓漢稅”,設計的初衷是“劫富濟貧”,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和促進社會公平的目標。我國開征以來,個稅收入連年大幅增長。1994年至2008年,個稅收入占G 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但現有框架下的個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限。
原因在于,個稅收入存在明顯的結構性不合理。有報道稱,在全部個稅收入中,超過60%來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相比之下,占有大多數財富的富人只承擔了約1/3的份額。另一方面,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工資薪金稅收的占比超過60%,而股息、紅利、財產租賃等資本所得的比重很低。而且,隱形收入數額巨大的現實也嚴重影響了稅收公平。
對比香港的個稅構成,在2008至2009年度1461億港元的個稅收入中,薪俸稅390億港元,利得稅1041億港元。其中,香港薪俸稅的標準稅率為15%,累進稅率共四檔為2%至20%。利得稅采用比例稅率,個人和非有限公司適用稅率為15%。回顧2000年以來的香港個稅數據,明顯的趨勢是利得稅在個稅中的比重越來越大。
再觀察國內個稅的稅率,對工資薪金執行9級累進稅率,起征點2000元,稅率從5%-45%。個稅中的紅利所得稅,現行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也就是說實際稅率僅10%。
這種結構性失衡要求我們不斷改革個稅。此前提交人大的個稅改革方案,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將免征額提高到3000元,二是將工薪所得9級累進減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5%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并擴大最高稅率45%的覆蓋范圍。經測算,調整后月收入1.9萬元為個稅負擔增減的臨界點,在這以下都能享受到減稅的好處。
毋庸置疑,這一調整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但筆者對改善的效果并不期待很高。這是因為,國內的不同收入階層的收入構成差距很大。有調查顯示,在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大約占到70%左右,財產性收入占比最小,大約在2%左右。但對于富人而言,則是財產性收入要占其總收入的70%以上。談到這就不得不回到一個讓市場頗為敏感的話題———資本利得稅,它是對資本利得,包括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征收的稅,有些國家和地區把資本利得稅納入個稅體系。
4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要求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監管,其中多處涉及到資本利得,例如從事房地產、礦產資源投資、私募基金、信托投資等活動的高收入人群;做好高收入行業工薪所得征管,尤其是各類獎金、補貼、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勵所得。
市場曾對這一話題頗為緊張,但必須厘清,這并未針對中小投資者。國家稅務總局從2010年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此次的《通知》也是指向大小非和風投等的高收入群體,這也正體現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將征管的重點對準高收入者,正是讓個稅回歸“劫富濟貧”的立法初衷的一個重要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