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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做好2011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商務部
【發布文號】財企[2011]76號
【發布日期】2011-04-18
為加快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發展,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去”,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5]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繼續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包括內容
(一)境外投資。
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我國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二)境外農、林、漁和礦業合作。
境外農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農作物與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林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采伐許可證、興辦企業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林木種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運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產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礦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或直接以購買礦權、產能投資、專項經營許可、資源償付等方式,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加工等經營活動。
(三)對外承包工程。
指我國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四)對外勞務合作。
指經商務部批準的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二、2011年重點支持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
(一)我國企業以直接投資實施的境外研發中心項目、裝備制造業項目;進入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實施的項目;境外農、林、漁業合作項目。
裝備制造業包括: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行業大類代碼c35-c42)。
(二)我國企業實施的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使用中國工程技術標準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和以人民幣計價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包括:BOT(建設-運營-轉讓)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BOO建設-擁有-經營、BT建設-移交、TOT移交-經營-移交)和PPP(公共、私營領域合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