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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的說明
(一)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據的收集方法
目前,城鎮非私營單位工資統計采用全面調查方法,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報表制度》,由國家、省、市、縣各級統計局組織實施。統計報表由市、縣統計局布置到本區域的各類法人單位或組織機構,各單位填報后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當地統計局,經逐級審核、匯總,上報國家統計局。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匯總后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調查對象包括城鎮地區全部非私營法人單位,具體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以及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等單位。
各統計單位的在崗職工指在以上單位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根據2010年數據,目前我國《勞動統計報表制度》調查單位數為154萬個,在崗職工為1.23億人。
(二)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工資的統計口徑
依據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如一個完整的日歷年度)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具體包括以下六項:
(1)計時工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4)津貼和補貼: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及為了保證職工生活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以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工資總額統計的是個人稅前工資,還包括了個人應交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帳戶的基金和稅金等費用。
平均工資計算公式為:
(三)平均工資統計數據的主要作用
目前大多數國家都進行工資統計,主要目的是了解單位就業人數及勞動報酬的狀況,反映就業、生產成本和經濟運行情況;反映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況和變化,為科學制定分配政策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提供重要依據;評估國家或地區的勞動力市場競爭力;企業參照本地區、本行業的平均水平制定工資標準。
平均數是反映總體水平的基本指標之一。一般來講,一項統計調查在反映總體情況時,都要用到平均數。按照工資統計制度,各單位根據財務臺帳和人事臺帳,只填報工資總額和平均人數。所以目前工資統計只能計算總體和按不同單位特征分組的平均數。為了反映不同群體的差距,我們已經發布了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類型單位的平均工資,歷年相關數據也可在《中國統計年鑒》和國家統計局網站上查到。
現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還難以滿足一些用戶希望發布工資的中位數、眾數和崗位工資的要求。反映工資的中位數、眾數和崗位工資要有專門按崗位或按人進行工資統計的制度。有的國家建立了單獨的薪酬統計調查制度或勞動力成本調查制度,一般是若干年進行一次調查,收集勞動者個人工資收入信息。目前國家統計局還沒有開展這方面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