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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將于5月1日正式執行。
此次,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相關方作了更嚴格的規定。明確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有一個受托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托管人。同時還明確一個企業年金計劃中,受托人與托管人、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過,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業內人士表示,這或許會給目前業內普遍擔憂的受托人“空殼化”問題的解決開一個制度的出口。
根據企業年金政策法規和信托型金融產品的特征,受托人在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當中處于核心地位。不過,業內人士表示,在近幾年的實際運作當中,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幾乎形同虛設,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紛紛繞開受托人直接追隨委托人,甚至出現個別由其他市場角色反過來推薦和指定受托人的“程序倒置”的現象。
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就曾撰文指出,受托人作為治理主體的缺失以及及其職能的弱化,必將導致長期內對其他市場角色的監控能力嚴重削弱,給企業年金管理帶來極大的資金安全風險,威脅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對于整個企業年金行業,受托人職能弱化導致市場無序競爭,動搖了以受托人為核心的信托型年金的治理結構,使市場各個角色陷入惡性無序競爭的狀態。
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是實現企業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核心環節。受托人制定企業年金投資策略和政策,決定戰略資產配置,對企業年金的績效來源起著關鍵性作用。
據了解,目前,共有12家具有受托人資格的機構,包括信托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和銀行。
資深業內人士閆安表示,目前業內關注點,往往還集中在已有資格的受托人,如銀行、保險公司之間打轉轉,出不來。沒有從《信托法》實質層面考量,沒有從真正有能力但無受托資格的專業投資機構如基金公司、券商等作為受托參與主體角度來推動。
閆安認為,目前我國具有年金資格的投資管理人,特別以基金公司為代表,已具備了業內領先和專業的受托投資管理能力。就基金公司受托投資管理而言,投研、篩選證券流程、考核激勵機制等都已具備且成體系,監管成熟。相應的產品序列上,有貨幣基金、網下投新股、二級和一級債基、純債、只打新股,主動打新股、股票型等完整序列的產品和投研支撐體系。就券商而言,券商資管業務規模擴張迅速,資產管理公司化運營趨勢加速,券商投資及負責交易、賬戶的運維部門已專業化、獨立化發展。(證券日報 秦煒 徐寧)